男子以高额回报为饵诱使70余名老人投资获刑
2015-09-16 14:45:51 |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 | 作者:吴云 张涛
  2012年3-5月,一位现年45岁名叫郑某的黑龙江人,打着集资的旗号,半年按12%的利息返还,当场返还6%的现金,吸引李某(男,78岁),吴某(男,70岁)刘某(男,68岁)黄某(男,61岁)等70余名老年人投资,采取骗取老人办金矿等手段,让这些老年人信以为真,骗取了170余万元。历经三年多,终于让这些老年人收回了投资,很多老年人一生的积蓄投入进去,就这样通过法院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损失得到挽回,许多老年人深感人民法院为他们伸张了正义,并为此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上面写着“公正司法,心系百姓”几个金光闪闪的大字,为社会和谐又谱写了新篇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按照其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书退赔被害人的投资款。

  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注册成立了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南昌分部(有限合伙),担任负责人。201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伙同钟某、王某等多人(均在逃)以1万元为起点、投资周期半年、12%的半年利息、半年之后还本付息回报为诱饵,在南昌市向广大公众进行宣传并且非法吸收公众闲散资金。截止到2012年5月,受害群众共计77人,被告人郑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4万元。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郑某已向何某退还20万元人民币,向周某退还4.3万元人民币,向蒋某退还5.6万元人民币,向李某退还1.5万元人民币,向熊某退还5万元人民币。该案开庭后,被告人郑某的家属主动与该案的被害人就退还投资款达成了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伙同他人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非法向社会公众(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群体)吸收存款共计1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前后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先后与被害人就退还投资款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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