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疯狂盗窃 95后青年数罪并罚再进宫
2015-09-15 15:10:49 | 来源:黄山屯溪法院 | 作者:王茜
出生于1995年的青年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疯狂盗窃,不到2个月便盗得财物价值共计3万余元。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与前罪(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5千元。
2015年2月12日凌晨,王某来到某手机店,将该店的电动卷闸门控制盒打开,按开关让卷闸门升起并进入店内,盗走手机7部、现金795元及移动手机SIM卡87张。2015年3月2日凌晨,王某来到某电信营业网点,用力将卷闸门拉起并进入店内,在该店收银台抽屉里盗窃现金1000元,在玻璃柜台里盗窃手机4部,在展示台上盗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
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陆续以脚踹、撬门等方式,进入多家饭店、手机点、洗衣店、美甲店等进行盗窃,盗得2万余元现金及电脑、手机、充电宝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的手机、电脑及充电宝价格共计16819元。
另查明,王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手机店、饭店、洗衣店及美甲店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物,其亲属又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其余全部经济损失6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2月12日凌晨,王某来到某手机店,将该店的电动卷闸门控制盒打开,按开关让卷闸门升起并进入店内,盗走手机7部、现金795元及移动手机SIM卡87张。2015年3月2日凌晨,王某来到某电信营业网点,用力将卷闸门拉起并进入店内,在该店收银台抽屉里盗窃现金1000元,在玻璃柜台里盗窃手机4部,在展示台上盗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
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陆续以脚踹、撬门等方式,进入多家饭店、手机点、洗衣店、美甲店等进行盗窃,盗得2万余元现金及电脑、手机、充电宝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的手机、电脑及充电宝价格共计16819元。
另查明,王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手机店、饭店、洗衣店及美甲店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物,其亲属又代其退赔被害人的其余全部经济损失6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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