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
三被告人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被判刑
2015-09-14 09:44: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陵川法院 | 作者:赵如水 李慧锋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积极传播、宣传“全能神”邪教教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上诉,日前二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人分别于2005年10月、2008年6月、2010年腊月经人介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发展为“带领”、“联络”成员,带领信徒接受邪教教义,分发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制品,或给“跟随者”传递纸条信息,或将自家设为“接待家庭”,为非法组织聚会、信徒加入提供场所。2014年9月16日,张某甲受上线指派给张某乙传递信息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在三被告人住处查缴了大量印刷制品、手写材料、光盘、MP4播放器及存储视频、音频数据文档的内存卡,经特定单位识别出具结论在案证实。
陵川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呼喊派”及其演变出来的“全能神”等派系被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为邪教组织,明令查禁取缔。三被告人经人介绍,仍分别加入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积极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教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接受上线安排,传递信息,接受或传播邪教教义,有纠集表现形式,其组织作用不大,指控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情显示,张某甲曾因儿子挨打向110报警,被邪教组织认为违背了“神”的旨意、违反了“教义”,受到“撤职隔离反省”,而后由迷途知返人走向笃信传“教”者的不归路。有关离婚纠纷的婚变原因表明,邪教组织通过对家庭的侵蚀破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藉此看,推进平安建设,必须重视发挥基层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和专门机关基层所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打防并举,重在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三被告人分别于2005年10月、2008年6月、2010年腊月经人介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发展为“带领”、“联络”成员,带领信徒接受邪教教义,分发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制品,或给“跟随者”传递纸条信息,或将自家设为“接待家庭”,为非法组织聚会、信徒加入提供场所。2014年9月16日,张某甲受上线指派给张某乙传递信息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在三被告人住处查缴了大量印刷制品、手写材料、光盘、MP4播放器及存储视频、音频数据文档的内存卡,经特定单位识别出具结论在案证实。
陵川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呼喊派”及其演变出来的“全能神”等派系被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为邪教组织,明令查禁取缔。三被告人经人介绍,仍分别加入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积极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教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接受上线安排,传递信息,接受或传播邪教教义,有纠集表现形式,其组织作用不大,指控犯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情显示,张某甲曾因儿子挨打向110报警,被邪教组织认为违背了“神”的旨意、违反了“教义”,受到“撤职隔离反省”,而后由迷途知返人走向笃信传“教”者的不归路。有关离婚纠纷的婚变原因表明,邪教组织通过对家庭的侵蚀破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藉此看,推进平安建设,必须重视发挥基层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和专门机关基层所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打防并举,重在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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