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出台《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实施意见》
2015-08-27 15:23:44 | 来源:重庆一中院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工作,强化对离任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防范离任廉政风险。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意见》明确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工作由政治部干部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在离任人员办理离任手续前完成;老干处对退休人员开展日常性廉政宣传、教育和提醒工作;纪检组监察室对涉及离任人员的违纪违法举报进行严肃查处。
采取分级开展提醒。根据《意见》精神,原则上中干以上人员离任时由纪检组长 、政治部主任对其开展廉政提醒谈话;一般干警离任时由监察室主任、干部处处长对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实行离任廉政承诺。制定《离任人员廉政承诺书》七条,内容涉及“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回避规定,不得从事隐性代理”等,在离任人员接受离任廉政谈话时一并签订。
建立留存备案制度。开展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工作做好谈话记录,对谈话记录和离任廉政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监察室和干部处进行留存备案。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意见》明确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工作由政治部干部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在离任人员办理离任手续前完成;老干处对退休人员开展日常性廉政宣传、教育和提醒工作;纪检组监察室对涉及离任人员的违纪违法举报进行严肃查处。
采取分级开展提醒。根据《意见》精神,原则上中干以上人员离任时由纪检组长 、政治部主任对其开展廉政提醒谈话;一般干警离任时由监察室主任、干部处处长对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实行离任廉政承诺。制定《离任人员廉政承诺书》七条,内容涉及“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回避规定,不得从事隐性代理”等,在离任人员接受离任廉政谈话时一并签订。
建立留存备案制度。开展离任人员廉政提醒工作做好谈话记录,对谈话记录和离任廉政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监察室和干部处进行留存备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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