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数额巨大 三兄弟被判刑八年六个月
2015-08-27 14:41:18 | 来源:新余法院 | 作者:何强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三兄弟以扩大粮油加工厂生产为由,以月息四厘至一分五厘不等利息,十余年来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14530人次,吸收存款1.5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0847余万元不能偿还。8月2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等三人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追缴赃款10847万元,并各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等三兄弟共同经营渝水区新溪一粮油加工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从1994年起,三兄弟共同商议高息向附近村民借款,村民出于高息诱惑及存取款方便等因素考虑,纷纷将家中闲置资金交由该粮油加工厂,并由该粮油加工厂出具借款凭证。随着借款时间的推移,经村民口口相传,该粮油加工厂的借款辐射范围甚至已涵盖临近县区。据审计,自1997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该粮油加工厂累计吸收存款1.4万余人次,累计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1.5亿余元,还本金额1.4亿元,付息金额500余万元;1994年至2014年2月,累计未还本金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等三兄弟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三人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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