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签“阴阳”合同卖地 二位干部受贿获刑
2015-08-14 09:41:11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刘玲
  一砖厂老板行贿两管理处干部,通过两次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正常转让程序买下集体土地。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砖厂老板梁某欲购买芦溪县某管理处的一块因村办企业停业而闲置的土地。按正常出让程序必须经国土部门通过招拍挂的程序,且出让事宜必须要在当地公告告知村民。为规避程序以更低价拿到土地,梁某先后找到该管理处主任杨某、书记宋某某、支委委员杨某某承诺事成后分别给予三人5万元、10万元、3万元。

  随后,四人商定了以82.5万元转让土地。为瞒天过海,在杨某的提议下,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明面上是合作开发协议,管理处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新建该土地的房屋,管理处享有新建房屋的第一层的所有权;暗地里签了一份土地买卖协议。2014年9月,由于有村民举报土地转让的事,四人再次商谈,对原来的“阴阳”合同进行了修改,合作协议变成融资协议,土地买卖协议变成房屋转让协议。2015年7月,梁某拿到土地后,分别给了杨某、杨某某5万元、3万元。之后由于规划变更加之不断有人反映问题,梁某就未给宋某承诺的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杨某某分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管理处的资产时未经正常程序,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并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决。梁某因对二人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