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黑”进单位电脑侵占30万 被判五年
2015-08-13 14:25:32 | 来源:重庆一中院 | 作者:杨青烨 代英勋
在一般人眼中,通过计算机犯罪窃取他人财物的“黑客”应该是典型的高智商罪犯。但“黑”了重庆市某卫生院收银系统、侵占医疗款31万余元的被告人黎某,既没有高学历,也不具备高深的计算机技能,仅是该卫生院的一名收费员。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2010年底,黎某应聘为某卫生院临时收费员,主要工作是使用卫生院的计算机收费系统,收取病人缴纳的预收医疗费用。2011年,在解决一个特殊的入账问题时,系统管理员教给黎某一个通过对服务器进行简单操作,修改已扎账财务数据的方法。尽管并不通晓计算机技术,但黎某意识到,这个方法其实是收费系统的一个“后门”。此外,卫生院并没有单独的机房,收费系统的服务器就在收费室里,黎某随时有机会操作服务器。
就这样,利用收取预收医疗费的职务便利,黎某摸索出一套通过“后门”篡改财务记录,用虚收实退、实收虚退等方式侵占医疗款的方法。至2013年1月,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黎某每月都利用这个“后门”侵占一笔医疗款,累计侵占医疗款达31万余元。
2013年初,卫生院在账目核查中发现财务数据有异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底,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五年。
黎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利用职务便利和卫生院收费系统的漏洞,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弄虚作假,使其占有的预收医疗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连续作案,非法占有单位财物31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重庆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机关勤杂人员……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在本案中,黎某作为临聘收费员,并无管理公款之职,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只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010年底,黎某应聘为某卫生院临时收费员,主要工作是使用卫生院的计算机收费系统,收取病人缴纳的预收医疗费用。2011年,在解决一个特殊的入账问题时,系统管理员教给黎某一个通过对服务器进行简单操作,修改已扎账财务数据的方法。尽管并不通晓计算机技术,但黎某意识到,这个方法其实是收费系统的一个“后门”。此外,卫生院并没有单独的机房,收费系统的服务器就在收费室里,黎某随时有机会操作服务器。
就这样,利用收取预收医疗费的职务便利,黎某摸索出一套通过“后门”篡改财务记录,用虚收实退、实收虚退等方式侵占医疗款的方法。至2013年1月,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黎某每月都利用这个“后门”侵占一笔医疗款,累计侵占医疗款达31万余元。
2013年初,卫生院在账目核查中发现财务数据有异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底,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五年。
黎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利用职务便利和卫生院收费系统的漏洞,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弄虚作假,使其占有的预收医疗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连续作案,非法占有单位财物31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重庆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机关勤杂人员……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在本案中,黎某作为临聘收费员,并无管理公款之职,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只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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