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虚报房租骗取公司财产 三人均获刑
2015-07-24 15:43:19 | 来源:常德武陵法院 | 作者:黄应文
身为公司的管理者,竟为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分别伙同被告人罗某、刘某,利用为某公司遵义、常德分公司租赁职场房屋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房屋租金的手段,两次套取公司资金共计313034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王某两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58634元,被告人罗某侵占公司资金124400元,被告人刘某侵占公司资金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分别扣押被告人王某、罗某、刘某赃款161799元、91362.8元、30000元,均已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所参与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罗某直接实施犯罪,其所起作用与被告人王某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因其犯罪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分别伙同被告人罗某、刘某,利用为某公司遵义、常德分公司租赁职场房屋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房屋租金的手段,两次套取公司资金共计313034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王某两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58634元,被告人罗某侵占公司资金124400元,被告人刘某侵占公司资金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分别扣押被告人王某、罗某、刘某赃款161799元、91362.8元、30000元,均已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所参与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罗某直接实施犯罪,其所起作用与被告人王某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因其犯罪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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