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小金库”成了两村干部敛财的“聚宝盆”
2015-07-24 09:42:05 | 来源:阜阳法院 | 作者:李彬
村委会私设“小金库”后,书记和文书随意虚列各种补助费用,从中报销,“小金库”成了两村干部敛财的“聚宝盆”,两被告人共侵吞公款171765元。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同案犯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颍上县迪沟镇某村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该村委会委员兼文书。2006年上半年,谢桥矿“西风井”重建抽风机房和变电所,施工单位谢桥矿业集团安装分公司第六建筑项目部进驻后,因“西风井”处于该村一队和三队,两被告人便组织该村村、队干部,以该工程应该由其村承建为由围堵西风井大门,阻止施工。后经迪沟镇相关领导协调,施工单位支付给该村“协调费”8万元,以平息事件。同年5月初,张某将该款计入村“小金库”。同年5月7日,以发“看大门人员补助”的形式从中列支6200元。其中,两被告人及村一队、三队队长各从中领取补助1000元。同年6月,经两被告人计议,又以发“协调人员补助款”的形式从中列支40000元,两被告人及两位队长四人按每人10000元分配;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李某伙同张某购买手机八部,每人四部,购机款27365元从中报销。
2006年10月,两被告人提议带领该村村、队干部外出考察,费用从村里开支。随后,李某带领该村村、队干部11人由旅行社组团到北京、山东等地,以包干的形式支付旅行社费用。出发前,张某造十三名村、队干部考察补助花名册,每人补助2000元,计款26000元,经村、队干部签字,李某签批后,从该村“小金库”中列支。李某从中支付旅游公司16200元,余款5800元用于支付景点小门票等自费项目款。考察回来冲销了所有费用后,李某于2007年2月3日,又拿出旅游公司开具的16200元旅游费收据,由本人签批,将该款从张某经管的村财务账上重复报销;2008年11月前后,张某将村民侯某叫到家中,让侯某在七张空白工资、补助花名册上签名,并让其出具了18000元虚假领条一张。随后,张某在有侯某签名的空白花名册上填上数字,本人签字证明,李某签批,以该花名册和领条为据,从其经手管理的“小金库”中虚列侯某工资、补助款88200元。
综上所述,在2004年初至200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土地、青苗等补偿款,并以该款为主要收入来源,在村正式财务账以外私设“小金库”,从中报销或虚列开支171765元。
被告人李某,颍上县迪沟镇某村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该村委会委员兼文书。2006年上半年,谢桥矿“西风井”重建抽风机房和变电所,施工单位谢桥矿业集团安装分公司第六建筑项目部进驻后,因“西风井”处于该村一队和三队,两被告人便组织该村村、队干部,以该工程应该由其村承建为由围堵西风井大门,阻止施工。后经迪沟镇相关领导协调,施工单位支付给该村“协调费”8万元,以平息事件。同年5月初,张某将该款计入村“小金库”。同年5月7日,以发“看大门人员补助”的形式从中列支6200元。其中,两被告人及村一队、三队队长各从中领取补助1000元。同年6月,经两被告人计议,又以发“协调人员补助款”的形式从中列支40000元,两被告人及两位队长四人按每人10000元分配;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李某伙同张某购买手机八部,每人四部,购机款27365元从中报销。
2006年10月,两被告人提议带领该村村、队干部外出考察,费用从村里开支。随后,李某带领该村村、队干部11人由旅行社组团到北京、山东等地,以包干的形式支付旅行社费用。出发前,张某造十三名村、队干部考察补助花名册,每人补助2000元,计款26000元,经村、队干部签字,李某签批后,从该村“小金库”中列支。李某从中支付旅游公司16200元,余款5800元用于支付景点小门票等自费项目款。考察回来冲销了所有费用后,李某于2007年2月3日,又拿出旅游公司开具的16200元旅游费收据,由本人签批,将该款从张某经管的村财务账上重复报销;2008年11月前后,张某将村民侯某叫到家中,让侯某在七张空白工资、补助花名册上签名,并让其出具了18000元虚假领条一张。随后,张某在有侯某签名的空白花名册上填上数字,本人签字证明,李某签批,以该花名册和领条为据,从其经手管理的“小金库”中虚列侯某工资、补助款88200元。
综上所述,在2004年初至200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土地、青苗等补偿款,并以该款为主要收入来源,在村正式财务账以外私设“小金库”,从中报销或虚列开支171765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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