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工变质猪肉 贵港五名雇工被判入狱一年
2015-07-23 11:22:56 | 来源:贵港港北法院 | 作者:罗珩 黄奎
广西贵港市5名雇工因非法加工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成了黑心老板的帮凶,跟着老板一起锒铛入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被告人谭春平、黄立平、王庆章、瞿彩鲜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月枝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9月,梁丽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13队利克岭桃源小区经营“贵港市港北区丽婷肉食购销部”(以下简称购销部),经营范围为禽畜类产品零售。2014年1月始,梁丽婷、张宾(两人为夫妻关系,已被判刑)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13队利克岭桃源小区一自建屋和港北区西江农场西江园路一平房设置作坊,从贵港市屠宰场、南宁、玉林、巴马等地收购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回作坊,并先后聘请被告人谭春平、黄立平、王庆章、瞿彩鲜、杨月枝等人使用松香、石蜡等物品清除猪头皮、猪耳朵的猪毛,猪大肠用洗衣粉、洗洁精、自来水清洗,再用塑料膜包好,放到冷库冷冻待销,最后用打有“绿色食品”字样的纸箱装好并销售。购销部每天加工的猪大肠、猪头皮、猪耳朵约1000多斤,每次囤到5、6吨就出货,主要销往重庆、成都、广东等地。
梁丽婷、张宾每月发给被告人谭春平、黄立平、王庆章、瞿彩鲜、杨月枝2000元左右工资或者按加工的斤数计算工资。谭春平、王庆章、瞿彩鲜等人按照梁丽婷、张宾的要求,使用松香、石蜡等物品来除掉猪头皮、猪耳朵的猪毛,黄立平、杨月枝等人按老板要求对猪大肠进行清洗。加工清洗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有质量好的,也有不好的,有人发现有些质量不好时也向梁丽婷、张宾反映,梁丽婷、张宾就说不管质量好坏照样加工清洗,挑出色泽好的,挑剩的如果不是发青或变色很严重,也会和之前挑好的一起加工包装。2014年3、4月份曾有买家退货,梁丽婷、张宾叫大家把烂的和发臭的重新清洗加工再包装,不能用的就丢掉。
该加工点加工猪肉食品数量大,气味难闻,污染周边环境,且经常有外地的货车到该加工点运货。这些反常的现象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和执法部门的注意。2014年4月16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等部门对该购销部的两个作坊进行联合查处,当场查获8000斤已经清洗并包装、冷冻的,没有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的猪头皮、猪大肠及未经清洗的455.5斤猪头皮、243斤猪耳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上述查获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均含有食品中禁止含有的沙门氏菌,且挥发性盐基氮超标,属于不合格的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春平、王庆章、黄立平、瞿彩鲜、杨月枝参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春平、王庆章、黄立平、瞿彩鲜、杨月枝受雇佣,按照老板要求加工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春平、瞿彩鲜、杨月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黄立平提出其只是打工,其没有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王庆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庆章是雇工,不清楚老板叫加工的猪头皮、猪大肠等是否不合格,不应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同案犯梁丽婷、张宾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封存物品清单、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和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五被告人属梁丽婷、张宾雇请的工人,他们明知老板要求其加工清洗的猪头皮、猪大肠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现场不具备加工食品的卫生或消毒等条件,仍进行加工,且加工数量较大的事实,本案五被告人属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故被告人黄立平、被告人王庆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9月,梁丽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13队利克岭桃源小区经营“贵港市港北区丽婷肉食购销部”(以下简称购销部),经营范围为禽畜类产品零售。2014年1月始,梁丽婷、张宾(两人为夫妻关系,已被判刑)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13队利克岭桃源小区一自建屋和港北区西江农场西江园路一平房设置作坊,从贵港市屠宰场、南宁、玉林、巴马等地收购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回作坊,并先后聘请被告人谭春平、黄立平、王庆章、瞿彩鲜、杨月枝等人使用松香、石蜡等物品清除猪头皮、猪耳朵的猪毛,猪大肠用洗衣粉、洗洁精、自来水清洗,再用塑料膜包好,放到冷库冷冻待销,最后用打有“绿色食品”字样的纸箱装好并销售。购销部每天加工的猪大肠、猪头皮、猪耳朵约1000多斤,每次囤到5、6吨就出货,主要销往重庆、成都、广东等地。
梁丽婷、张宾每月发给被告人谭春平、黄立平、王庆章、瞿彩鲜、杨月枝2000元左右工资或者按加工的斤数计算工资。谭春平、王庆章、瞿彩鲜等人按照梁丽婷、张宾的要求,使用松香、石蜡等物品来除掉猪头皮、猪耳朵的猪毛,黄立平、杨月枝等人按老板要求对猪大肠进行清洗。加工清洗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有质量好的,也有不好的,有人发现有些质量不好时也向梁丽婷、张宾反映,梁丽婷、张宾就说不管质量好坏照样加工清洗,挑出色泽好的,挑剩的如果不是发青或变色很严重,也会和之前挑好的一起加工包装。2014年3、4月份曾有买家退货,梁丽婷、张宾叫大家把烂的和发臭的重新清洗加工再包装,不能用的就丢掉。
该加工点加工猪肉食品数量大,气味难闻,污染周边环境,且经常有外地的货车到该加工点运货。这些反常的现象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和执法部门的注意。2014年4月16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等部门对该购销部的两个作坊进行联合查处,当场查获8000斤已经清洗并包装、冷冻的,没有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的猪头皮、猪大肠及未经清洗的455.5斤猪头皮、243斤猪耳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上述查获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均含有食品中禁止含有的沙门氏菌,且挥发性盐基氮超标,属于不合格的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春平、王庆章、黄立平、瞿彩鲜、杨月枝参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春平、王庆章、黄立平、瞿彩鲜、杨月枝受雇佣,按照老板要求加工清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春平、瞿彩鲜、杨月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黄立平提出其只是打工,其没有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王庆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庆章是雇工,不清楚老板叫加工的猪头皮、猪大肠等是否不合格,不应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同案犯梁丽婷、张宾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封存物品清单、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和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五被告人属梁丽婷、张宾雇请的工人,他们明知老板要求其加工清洗的猪头皮、猪大肠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现场不具备加工食品的卫生或消毒等条件,仍进行加工,且加工数量较大的事实,本案五被告人属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故被告人黄立平、被告人王庆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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