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营养产品有问题 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2015-07-15 08:42:01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弓正
认为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营养液和蛋白营养粉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将销售商华光商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还货款5744元,并十倍赔偿5744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5年3月22日,她在华光商厦购买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和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礼盒共计10多盒,花费5744元。
陈女士发现,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 0601 0598),标签、说明书均标识“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但是,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3600 0601 0598)为饮料(其他饮料类),因此该营业液明显超出了生产许即可的范围,属于未获得批准的无证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陈女士认为,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营养粉外包装标签标识“肽+配方易吸收”,但未标注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上述产品均添加了“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经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征询得知,“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未经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评估、审查,两种配料既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更不是食品营养剂,违反《食品安全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5年3月22日,她在华光商厦购买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和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礼盒共计10多盒,花费5744元。
陈女士发现,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 0601 0598),标签、说明书均标识“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但是,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3600 0601 0598)为饮料(其他饮料类),因此该营业液明显超出了生产许即可的范围,属于未获得批准的无证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陈女士认为,初元均衡蛋白营养粉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营养粉外包装标签标识“肽+配方易吸收”,但未标注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上述产品均添加了“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经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征询得知,“大豆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未经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评估、审查,两种配料既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更不是食品营养剂,违反《食品安全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