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裁判文书的说理
2015-07-06 14:52: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咸阳秦都法院 | 作者:李咏梅
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即以文字形式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而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裁判文书说理既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展开充分的说理,有利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纪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及价值
西方法谚曾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法律要给人以公平、公正,就要证明公平、公正在何处,这就要求法官承担起说理的责任,讲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入法院,而司法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导致我们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面临着严重的工作压力,他们需要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做到查明事实、召集调解、开庭审理、裁判定性、适用法律等,大量的案件有待于审理裁判,繁重的工作压力,造成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裁判文书论证不足、说理不足的弊端,同时使得当事人面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又依据什么进行裁判,进而使其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不能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直接导致上诉、申诉、缠诉现象增多,因此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其现实意义。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总所周知,每一份判决都是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用某一法律条文,依据法理对该条文的解释,以此向当事人昭示该条文之内涵,使其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并自觉地去加以履行。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反映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对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剖析评判,从而辨明是非、阐明观点、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剖析评价,从而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 。而衡量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法官的水平主要在法理分析中得以体现,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严密的逻辑推理,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体现公开原则
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将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当事人及其他出庭人员表述得较为全面的同时,也将合议庭对案件的观点及理由透明化、详细化,让当事人尽可能地了解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过程及推理,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权威性的不当怀疑,使官司赢的明白,输的服气,一方面有利于判决的自动履行,减少诉累;另一方面有利于普及和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普通大众更理解支持法院工作,从而推进社会法治事业进步,走上良性循环道路。
二、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不愿说理,不敢说理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应该是丰富多元的,包括案件的事实真相、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所谓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指裁判文书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但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者一笔带过,还有甚者竟然把理说错,造成自相矛盾,究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说是案件量大,没有时间考虑说理;另一方面往往也暴露出,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
(二)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
习惯于用法条代替说理理由,不能做到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有针对性、条理性和逻辑性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责任,也不能做到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本院认为"部分往往偏重认定结论,缺乏必要的法理分析,例如:一件驳回起诉的案件,只简单说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具体为什么不符合,不符合哪一条,不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使当事人感觉糊里糊涂被驳回了。
(三)说理不彻底,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对于判断是非对错、分清责任十分重要,有些关键证据左右案件的走向,则应当在判决书中详细分析论证,但往往许多判决书在证据的表述中都仅仅是列举出证据,而不对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证,仅以“上述事实,有真实证据证明”或“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等这样的一类话一笔带过, 从而使当事人很难明了法官为什么认定某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法官认定某一证据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四)对适用的法律不作解释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目前许多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方面十分简略,有的仅引证条文,但不对条文的含义及对案件的可适用性作出解释,有的干脆仅援引名称和条款,不写出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没有联系。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路径
笔者认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首先应以扎实、有效的庭审工作为前提,一般的案件,法官应在庭前仔细审阅诉讼材料,预判争议焦点,复杂案件则有必要召开预备庭或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提早确定争议焦点范围,为庭审打好基础。通过在庭审中准确归纳焦点,引导当事人就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证。法官在庭审中应做到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适时适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质证权利,充分行使辩论权利,一场高质量的庭审会使当事人一方面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同时,也使其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说理应有针对性,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分析证据展开说理,一是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突出争议焦点写明当事人各自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应结合其在诉状及答辩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答辩、质证、辩论意见等予以概括。二是重点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以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叙述案件事实,分析认证,做到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理由要不惜笔墨,详细加以说明,要根据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及庭审中的陈述,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分析判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并结合证据规则论证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理由少说,无关的事实理由不说。三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阐述裁判理由,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融入个性化的内容,重点就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说明,要说清那些理由应当采纳,那些理由不应采纳以及不采纳的原因分析。
第三准确地解释适用的法律。讲法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讲法理就是要将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含义、原理、其价值取向,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清楚,作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述。拉伦茨曾说: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如果诉辩双方或者一方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看法的,则应当进行释法。如果有些案件法律适用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争议点,此时就应当结合立法目的、背景、法律原理、法律体系结构等相关因素,说明法律规定的正确含义。法官只有对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准确、完整、具体地引用法条。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还应对当事人的对抗意见进行回应,以让当事人明白其意见正确与否及相关理由,使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纪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及价值
西方法谚曾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法律要给人以公平、公正,就要证明公平、公正在何处,这就要求法官承担起说理的责任,讲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入法院,而司法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导致我们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面临着严重的工作压力,他们需要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做到查明事实、召集调解、开庭审理、裁判定性、适用法律等,大量的案件有待于审理裁判,繁重的工作压力,造成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裁判文书论证不足、说理不足的弊端,同时使得当事人面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又依据什么进行裁判,进而使其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不能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直接导致上诉、申诉、缠诉现象增多,因此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其现实意义。
(一)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总所周知,每一份判决都是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用某一法律条文,依据法理对该条文的解释,以此向当事人昭示该条文之内涵,使其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并自觉地去加以履行。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反映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对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剖析评判,从而辨明是非、阐明观点、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剖析评价,从而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态度的表达方式 。而衡量裁判文书说理的评判标准和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法官的水平主要在法理分析中得以体现,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严密的逻辑推理,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可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体现公开原则
如果在裁判文书中将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当事人及其他出庭人员表述得较为全面的同时,也将合议庭对案件的观点及理由透明化、详细化,让当事人尽可能地了解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过程及推理,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权威性的不当怀疑,使官司赢的明白,输的服气,一方面有利于判决的自动履行,减少诉累;另一方面有利于普及和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普通大众更理解支持法院工作,从而推进社会法治事业进步,走上良性循环道路。
二、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不愿说理,不敢说理
裁判文书所说的理应该是丰富多元的,包括案件的事实真相、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判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和社情民意等,所谓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就是指裁判文书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但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法官不愿说理,不敢说理,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者一笔带过,还有甚者竟然把理说错,造成自相矛盾,究其原因,一方面可以说是案件量大,没有时间考虑说理;另一方面往往也暴露出,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
(二)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
习惯于用法条代替说理理由,不能做到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有针对性、条理性和逻辑性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责任,也不能做到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本院认为"部分往往偏重认定结论,缺乏必要的法理分析,例如:一件驳回起诉的案件,只简单说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具体为什么不符合,不符合哪一条,不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使当事人感觉糊里糊涂被驳回了。
(三)说理不彻底,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对于判断是非对错、分清责任十分重要,有些关键证据左右案件的走向,则应当在判决书中详细分析论证,但往往许多判决书在证据的表述中都仅仅是列举出证据,而不对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证,仅以“上述事实,有真实证据证明”或“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等这样的一类话一笔带过, 从而使当事人很难明了法官为什么认定某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法官认定某一证据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四)对适用的法律不作解释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目前许多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方面十分简略,有的仅引证条文,但不对条文的含义及对案件的可适用性作出解释,有的干脆仅援引名称和条款,不写出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没有联系。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现实路径
笔者认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首先应以扎实、有效的庭审工作为前提,一般的案件,法官应在庭前仔细审阅诉讼材料,预判争议焦点,复杂案件则有必要召开预备庭或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提早确定争议焦点范围,为庭审打好基础。通过在庭审中准确归纳焦点,引导当事人就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证。法官在庭审中应做到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适时适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质证权利,充分行使辩论权利,一场高质量的庭审会使当事人一方面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同时,也使其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说理应有针对性,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分析证据展开说理,一是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突出争议焦点写明当事人各自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应结合其在诉状及答辩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答辩、质证、辩论意见等予以概括。二是重点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以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叙述案件事实,分析认证,做到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理由要不惜笔墨,详细加以说明,要根据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及庭审中的陈述,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分析判断,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并结合证据规则论证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理由少说,无关的事实理由不说。三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阐述裁判理由,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融入个性化的内容,重点就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说明,要说清那些理由应当采纳,那些理由不应采纳以及不采纳的原因分析。
第三准确地解释适用的法律。讲法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讲法理就是要将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含义、原理、其价值取向,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清楚,作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述。拉伦茨曾说:不得拒绝审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如果诉辩双方或者一方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看法的,则应当进行释法。如果有些案件法律适用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争议点,此时就应当结合立法目的、背景、法律原理、法律体系结构等相关因素,说明法律规定的正确含义。法官只有对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准确、完整、具体地引用法条。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还应对当事人的对抗意见进行回应,以让当事人明白其意见正确与否及相关理由,使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明明白白。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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