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官制度
2015-07-03 14:43: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陈爱飞
伊斯兰法院的判决对伊斯兰法在穆斯林社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背景、专业水平等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伊斯兰法的理解与适用。马来西亚作为伊斯兰法代表性国家,其伊斯兰法官的任免程序、职业规范、监督与管理等方面颇具特色。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述
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60年代,受殖民政策的影响,英国法律制度被推行到马来西亚,但由于当地经济、文化、社会等背景与英国本土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当地的司法实践。
为了尽可能使法律制度与当地国情相适应,英国殖民当局根据马来西亚的民族构成、宗教信仰、婚姻习俗等特点,对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改。较之于英国传统法律制度,马来西亚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且兼顾了当地三大主要人群(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的一些传统习俗,因而才能够为马来西亚人所尊重和接受。同时,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改造,也是推动当地各民族和谐共处、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
依据普通法之规定,法律争议首先可诉诸全国性的“民事法院”——世俗法院。此外,联邦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国教,马来西亚为此专门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伊斯兰司法系统,从而形成世俗法院与伊斯兰法院并存的司法双轨制。
但是,仅有穆斯林教徒受伊斯兰法约束,且伊斯兰法院受案范围仅限于家事法及宗教信仰。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除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法由联邦政府负责外,伊斯兰法属于州法律体系,而非联邦法律体系。同时,联邦宪法第121条也规定:“第一款所述之法院(指世俗法院中的高等法院),对伊斯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务,皆不享有管辖权。”
20世纪中后期,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与各州开始建立伊斯兰法院管辖区,逐渐形成与世俗法院相对应的伊斯兰法院体系。依据州法律设立的伊斯兰法院,通常由伊斯兰首席法官法院和伊斯兰法官法院两级法院组成,在二者之上设有一个具有上诉法院职能的上诉委员会,审理这两个法院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但是,联邦直辖区与雪兰莪州的伊斯兰法院系统却与上述系统有所不同,它们设立了以初级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为基本结构的三级法院体系,试图给其他州的伊斯兰法院结构设置树立典范。三级法院中,最低等级的伊斯兰初级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案件;各州的伊斯兰法院负责人为伊斯兰首席法官,除不被苏丹支配的情形需向最高元首负责之外,其他事宜直接向苏丹负责。
伊斯兰法官的任命
马来西亚目前大约有140名伊斯兰法官,其中14名首席法官,32名高等法院法官,94名初级法院法官。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正在某些特定地区有计划地增加伊斯兰高等法院与初级法院法官的数量,以改善穆斯林社会司法环境。
任职考试。马来西亚并未设立官方的伊斯兰法官资格考试,正如前文所述,伊斯兰法官的任命权由各州苏丹行使,具体的任命程序则由各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规定。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初级法院法官由各州最高统治者根据伊斯兰首席法官的推荐任命,而伊斯兰高等法院法官与伊斯兰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需要经过伊斯兰宗教委员会与伊斯兰宗教领袖协商。
培训内容。服务于非司法机构的伊斯兰公务员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需要学习不同类型的课程,如伊斯兰法的适用、伊斯兰仲裁程序、法律文书写作、强制执行程序、伊斯兰继承法、伊斯兰法律职业道德规范、阿拉伯语与英语以及选修相应的世俗法律课程。作为联邦系统的公务员,联邦政府还将为候选法官在硕士或博士阶段的学习提供赞助,而州系统的伊斯兰公务员是无法享受这一待遇的。
晋升要求。伊斯兰公务员晋升为伊斯兰法官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必须通过1至3年的晋升考察期,考察期满后,还需上岗培训,并通过法官职业能力考试(与上文所述的法官资格考试不同)。
晋升为法官后,应当参加额外的课程培训,如伊斯兰教会法、法学研究方法、未成年人心理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际法,以及涵盖伊斯兰法律制度诸多方面的其他课程,以提升其专业水平及业务水平。同时,因马来西亚与中东国家、西方国家的伊斯兰司法部门交流频繁,所以还应了解中东地区的伊斯兰法体系以及英国的判例法制度,只有圆满完成以上课程后,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伊斯兰法官。
一般情况下,伊斯兰法官的任命权由各州苏丹行使,但联邦直辖区却有所不同,其伊斯兰法官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直接任命。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首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提名,经与统治者会议协商任命,伊斯兰初级法院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据伊斯兰首席法官的提名任命。不同的是在雪兰莪州,苏丹根据州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经与伊斯兰首席法官协商,可任命伊斯兰高等法院法官。
学位要求。伊斯兰法院成立初期,伊斯兰法并未明确规定联邦直辖区内的伊斯兰法官的学历资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任命伊斯兰法院法官,还是世俗法院法官,均要求候选法官至少具有学士学位,因为法官主要是从公务员队伍选任,而伊斯兰公务员的基本学历要求即为学士学位。至于其学位是由国内高等教育机构授予,还是马来西亚认可的国外高校授予则没有要求。除要求学士学位之外,伊斯兰候选法官还应当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或其他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抑或是拥有世俗法与伊斯兰法双学位。
培养机构。20世纪80年代,在艾哈迈德·易卜拉欣教授的领导下,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开设了法学专业,首次设置伊斯兰法学士学位,该校还开设有伊斯兰法院实习必修课,力图培养出更加专业的伊斯兰法官。此后,其他大学也相继开设此类课程,这些大学包括马来亚大学和马拉工业大学等。
迄今为止,为伊斯兰法官提供教育、培训课程的机构主要为马来西亚公立大学,私人教育机构较少涉入该领域。但无论是公立大学的课程设计,还是私人教育机构的培养规划,都应当经马来西亚资格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此外,马来西亚伊斯兰司法机构还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必修课程,规定专业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
伊斯兰法官的监督与管理
伊斯兰法律体系属于州法律体系,而非联邦法律体系,伊斯兰司法机关的最终权力由苏丹行使。为促进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统一适用,目前已有七个州签署了伊斯兰法适用谅解备忘录,依据备忘录达成的协议,他们同意由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以下简称JKSM)对各州伊斯兰法的适用进行调整,与此相适应,相关的伊斯兰法行政管理事项,则由各司法管辖区的代表集体表决决定。各州在JKSM的代表一般由伊斯兰首席法官担任,该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可在各州得到执行。
JKSM负责招募伊斯兰公务员参与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工作,录用之后,这些人员需与JKSM签署一项备忘录,以作备案之用,而在未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其他各州的法官则由穆斯林宗教委员会进行监督与管理。自2000年以来,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已发布一系列由伊斯兰首席法官签署的伊斯兰法律适用指令,这些指令主要处理的是程序性问题,因而较少产生实体异议。另外,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在指令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优先适用法律。
2001年5月,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发布了《伊斯兰法官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从多个方面规范伊斯兰法官法庭内外行为,如伊斯兰法官处理案件的行为标准包括:(1)庭内:法官应公正、公平、尊重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鼓励各方达成友好和解;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案件。(2)庭外:法官应坚持良好的原则,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收受报酬与接受其他机构的礼物;避免接触公众可能干扰司法的行为;不随意对外表达法庭意见;非经伊斯兰首席法官同意,应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性,防止卷入政治活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述
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60年代,受殖民政策的影响,英国法律制度被推行到马来西亚,但由于当地经济、文化、社会等背景与英国本土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当地的司法实践。
为了尽可能使法律制度与当地国情相适应,英国殖民当局根据马来西亚的民族构成、宗教信仰、婚姻习俗等特点,对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改。较之于英国传统法律制度,马来西亚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且兼顾了当地三大主要人群(华人、马来人、印度人)的一些传统习俗,因而才能够为马来西亚人所尊重和接受。同时,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改造,也是推动当地各民族和谐共处、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
依据普通法之规定,法律争议首先可诉诸全国性的“民事法院”——世俗法院。此外,联邦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国教,马来西亚为此专门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伊斯兰司法系统,从而形成世俗法院与伊斯兰法院并存的司法双轨制。
但是,仅有穆斯林教徒受伊斯兰法约束,且伊斯兰法院受案范围仅限于家事法及宗教信仰。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除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法由联邦政府负责外,伊斯兰法属于州法律体系,而非联邦法律体系。同时,联邦宪法第121条也规定:“第一款所述之法院(指世俗法院中的高等法院),对伊斯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务,皆不享有管辖权。”
20世纪中后期,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与各州开始建立伊斯兰法院管辖区,逐渐形成与世俗法院相对应的伊斯兰法院体系。依据州法律设立的伊斯兰法院,通常由伊斯兰首席法官法院和伊斯兰法官法院两级法院组成,在二者之上设有一个具有上诉法院职能的上诉委员会,审理这两个法院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但是,联邦直辖区与雪兰莪州的伊斯兰法院系统却与上述系统有所不同,它们设立了以初级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为基本结构的三级法院体系,试图给其他州的伊斯兰法院结构设置树立典范。三级法院中,最低等级的伊斯兰初级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案件;各州的伊斯兰法院负责人为伊斯兰首席法官,除不被苏丹支配的情形需向最高元首负责之外,其他事宜直接向苏丹负责。
伊斯兰法官的任命
马来西亚目前大约有140名伊斯兰法官,其中14名首席法官,32名高等法院法官,94名初级法院法官。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正在某些特定地区有计划地增加伊斯兰高等法院与初级法院法官的数量,以改善穆斯林社会司法环境。
任职考试。马来西亚并未设立官方的伊斯兰法官资格考试,正如前文所述,伊斯兰法官的任命权由各州苏丹行使,具体的任命程序则由各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规定。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初级法院法官由各州最高统治者根据伊斯兰首席法官的推荐任命,而伊斯兰高等法院法官与伊斯兰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需要经过伊斯兰宗教委员会与伊斯兰宗教领袖协商。
培训内容。服务于非司法机构的伊斯兰公务员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需要学习不同类型的课程,如伊斯兰法的适用、伊斯兰仲裁程序、法律文书写作、强制执行程序、伊斯兰继承法、伊斯兰法律职业道德规范、阿拉伯语与英语以及选修相应的世俗法律课程。作为联邦系统的公务员,联邦政府还将为候选法官在硕士或博士阶段的学习提供赞助,而州系统的伊斯兰公务员是无法享受这一待遇的。
晋升要求。伊斯兰公务员晋升为伊斯兰法官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必须通过1至3年的晋升考察期,考察期满后,还需上岗培训,并通过法官职业能力考试(与上文所述的法官资格考试不同)。
晋升为法官后,应当参加额外的课程培训,如伊斯兰教会法、法学研究方法、未成年人心理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际法,以及涵盖伊斯兰法律制度诸多方面的其他课程,以提升其专业水平及业务水平。同时,因马来西亚与中东国家、西方国家的伊斯兰司法部门交流频繁,所以还应了解中东地区的伊斯兰法体系以及英国的判例法制度,只有圆满完成以上课程后,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伊斯兰法官。
一般情况下,伊斯兰法官的任命权由各州苏丹行使,但联邦直辖区却有所不同,其伊斯兰法官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直接任命。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首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提名,经与统治者会议协商任命,伊斯兰初级法院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据伊斯兰首席法官的提名任命。不同的是在雪兰莪州,苏丹根据州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经与伊斯兰首席法官协商,可任命伊斯兰高等法院法官。
学位要求。伊斯兰法院成立初期,伊斯兰法并未明确规定联邦直辖区内的伊斯兰法官的学历资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任命伊斯兰法院法官,还是世俗法院法官,均要求候选法官至少具有学士学位,因为法官主要是从公务员队伍选任,而伊斯兰公务员的基本学历要求即为学士学位。至于其学位是由国内高等教育机构授予,还是马来西亚认可的国外高校授予则没有要求。除要求学士学位之外,伊斯兰候选法官还应当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或其他机构认可的职业资格,抑或是拥有世俗法与伊斯兰法双学位。
培养机构。20世纪80年代,在艾哈迈德·易卜拉欣教授的领导下,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开设了法学专业,首次设置伊斯兰法学士学位,该校还开设有伊斯兰法院实习必修课,力图培养出更加专业的伊斯兰法官。此后,其他大学也相继开设此类课程,这些大学包括马来亚大学和马拉工业大学等。
迄今为止,为伊斯兰法官提供教育、培训课程的机构主要为马来西亚公立大学,私人教育机构较少涉入该领域。但无论是公立大学的课程设计,还是私人教育机构的培养规划,都应当经马来西亚资格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此外,马来西亚伊斯兰司法机构还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必修课程,规定专业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
伊斯兰法官的监督与管理
伊斯兰法律体系属于州法律体系,而非联邦法律体系,伊斯兰司法机关的最终权力由苏丹行使。为促进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统一适用,目前已有七个州签署了伊斯兰法适用谅解备忘录,依据备忘录达成的协议,他们同意由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以下简称JKSM)对各州伊斯兰法的适用进行调整,与此相适应,相关的伊斯兰法行政管理事项,则由各司法管辖区的代表集体表决决定。各州在JKSM的代表一般由伊斯兰首席法官担任,该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可在各州得到执行。
JKSM负责招募伊斯兰公务员参与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工作,录用之后,这些人员需与JKSM签署一项备忘录,以作备案之用,而在未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其他各州的法官则由穆斯林宗教委员会进行监督与管理。自2000年以来,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已发布一系列由伊斯兰首席法官签署的伊斯兰法律适用指令,这些指令主要处理的是程序性问题,因而较少产生实体异议。另外,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在指令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优先适用法律。
2001年5月,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发布了《伊斯兰法官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从多个方面规范伊斯兰法官法庭内外行为,如伊斯兰法官处理案件的行为标准包括:(1)庭内:法官应公正、公平、尊重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鼓励各方达成友好和解;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案件。(2)庭外:法官应坚持良好的原则,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收受报酬与接受其他机构的礼物;避免接触公众可能干扰司法的行为;不随意对外表达法庭意见;非经伊斯兰首席法官同意,应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性,防止卷入政治活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