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AIFC法律制度述评
2020-12-04 08:49: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春阳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萨克斯坦)全力推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以下简称AIFC)的发展,并设计了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制度(以下简称AIFC法律制度)。2018年1月,AIFC法律制度开始实施。AIFC法律在适用、管辖、法院架构、执行等方面颇具特色,值得研究和借鉴。

  涉外法律制度背景

  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地处中亚枢纽,自古即为贸易重镇,同时又拥有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是外国投资者眼中的“应许之地”。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哈萨克斯坦制定了许多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程序、《哈斯克斯坦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商品交易法》等法律中。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于1995年11月20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并于2004年7月9日加入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些国际条约为哈萨克斯坦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提供了基础性规范。

  但是,哈萨克斯坦的营商环境却不容乐观,该国在过去被视为国际投资环境不良的国家。这主要是因为该国在执法、司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哈萨克斯坦有较多将外国投资国有化的案件,如“Rumeli诉哈萨克斯坦案”;哈萨克斯坦政府遵守国际规则力度不足,曾发生过违反《纽约公约》的情况,如“AIG Partners诉哈萨克斯坦案”;部分国内法院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外商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Nobel Coal ltd.诉Kazakhmys Corporation JSC案”;哈萨克斯坦政府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执法不严现象较多,行政公信力趋弱。调查显示,外资企业对哈萨克斯坦依法行政满意度仅为26.08%。

  为解决以上问题,哈萨克斯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15年下旬,哈萨克斯坦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程序;2016年4月,哈萨克斯坦整合了《仲裁庭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制定了新的《仲裁法》,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从改革形式来看,哈萨克斯坦主要是通过改革立法的方式倒逼执法与司法的变革。但是,以这种方式实现改革,会直接触及相关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推动阻力大,时间周期长,难以满足当下各国投资者的诉求。因此,通过设立“经济特区”,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全新的法律制度更具有可行性,AIFC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AIFC诉讼制度

  早在2015年,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就提出了要打造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同年12月,该国议会通过了《执行〈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结构的制定、明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范畴〉法令》法案,随后成立了AIFC管理局,并设计出配套的法律制度——AIFC法律制度。2017年12月,AIFC法院及其仲裁法庭(以下简称IAC)成立,2018年1月1日起,AIFC法律制度开始实施。

  AIFC的法律适用

  国际金融中心应当有国际化的法律制度保障。AIFC法院对比了香港、美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制度,结合本国国情,选择将英国较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到AIFC地区。因此,虽然地处哈萨克斯坦境内,AIFC法院却不适用哈萨克斯坦本国法,而适用英国和威尔士普通法进行裁判。

  事实上,除普通法及其判例外,AIFC法院的法律渊源还包括:1.AIFC宪法规约;2.AIFC制定的法律规则;3.各方都同意适用的法律,但前提是不得违背哈萨克斯坦的公共政策与秩序;4.法院认为适当的法律;5.AIFC法院的生效裁决;6.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例。这些规定扩大了AIFC法院的援引范围,也给予了诉讼双方更多的法律适用空间。

  那么,如何实现哈萨克斯坦本国法与普通法的兼容呢?首先,哈萨克斯坦议会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允许在阿斯塔纳运行一套特殊法律制度,从根本法上为AIFC制度运行提供了保障;其次,议会通过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宪法令》,规范了AIFC法院的运作;最后,2017年12月,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管委会通过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条例》,就法院的各方面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对漏洞进行补充。

  AIFC法院管辖权

  AIFC法律制度与哈萨克斯坦本国法属于不同法系,在司法过程中,AIFC法院独立开展司法活动,不受哈萨克斯坦司法制度的限制。从法院对各部门法的管辖权来看,AIFC法院对刑事和行政诉讼没有司法管辖权,只有对AIFC法律所规定的民商事诉讼拥有管辖权。从诉讼主体来看,符合下列情况的主体具有诉讼资格:1.AIFC居民、在AIFC注册实体及其员工(不论国籍);2.在AIFC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并受AIFC法律的监管的法人与自然人;3.协议约定转交给AIFC法院判决的协议双方。

  从上述看,AIFC法院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协议管辖”为辅。这种做法有两个优点:一是外国投资者在AIFC注册完成后,可以实现与本国国民相同待遇;二是限制诉讼主体,控制案源,有助于提高区域司法效率。

  AIFC法院架构

  AIFC法院实施两审终审制度,内部设置相关审判法庭和仲裁法庭.。一审法院又称为原讼法院,除设置各类行政部门与审判法庭外,还设置有小额索偿法庭。小额索偿法庭负责审理小额标的赔偿诉讼案,审理标的价值在15万美元以下。不服原讼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约束力。

  从审判法庭的组织形式来看,绝大多数的案件是通过组建合议庭的形式实现审判职能的。AIFC法院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普通案件合议庭由一位法院首席法官和至少4位法官组成,而小额索偿案件由3位以上法官组成。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年龄不得低于40岁,能说流利的英语,并具有普通法地区的律师或法官执业经验;而对于小额索偿法庭的法官,年龄限定放宽为30岁。

  目前,已经有9名专业人士被任命为法官,其中包括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两名小额索偿法庭法官。所有法官在业界都具有很高的声誉,在普通法系统中拥有丰富的律师和司法经验,并且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的成员。在本国“经济特区”聘用大量外国高素质法官是AIFC法官制度的一大亮点。

  AIFC法院执行制度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是接下来最重要的环节。执行制度的缺位,将会造成“有判无赔”的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在AIFC法律制度框架下,天然面临着执行难题:在两套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执行制度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界定不同制度的适用边界,是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AIFC法律制度的制定者采用了分区域执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在AIFC地区,法院通过签发的执行令,在AIFC地区内执行法院的判决,这是采用了普通法地区的执行程序;而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非AIFC地区,AIFC法院的判决执行程序则与哈萨克斯坦其他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相同,实施的是哈萨克斯坦本国的执行制度。

  AIFC仲裁制度

  AIFC法院除了拥有一套完整的诉讼机制外,还制定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AIFC法院内设仲裁法庭就是一个典范。虽然仲裁法庭是AIFC法院的内设机构,但AIFC法院不得干预仲裁法庭的仲裁活动。除此之外,IAC仲裁制度也独立于哈萨克斯坦仲裁法。IAC的仲裁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定为基础,同时部分适用《英国仲裁法》。这两种模式的结合创造了一个可预测的法律框架,可以为考虑仲裁的各方提供适当的仲裁制度,使得当事人更愿意接受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IAC仲裁员的构成

  IAC在仲裁员选拔上,考虑了不同国家投资者的需求,在全球各地进行选聘。截至目前,仲裁员人数已经达到30多名。通过仲裁员选拔,IAC发出一个明确信号:无论是哈萨克斯坦本国,还是中亚其他地区,甚至是全球所有区域的仲裁当事人都能获得其服务。正是由于IAC的仲裁员具有不同的语言与文化背景,使得他们在提供仲裁服务时,更可能照顾当事人之间的制度差异和文化差异。此外,此举也向当事人说明,IAC将秉承公正原则,不歧视他国客户,中立裁判。

  IAC规则与程序

  在IAC仲裁的一般程序下,争议各方有权自由选择仲裁员人数、任命程序和仲裁地点。如果当事方争议过大,则根据AIFC仲裁条例规定进行选择,而仲裁员根据案情、AIFC仲裁规则与程序进行仲裁。

  除此之外,IAC借鉴了国际先进的仲裁经验,结合本土情况,制定了适用于IAC的仲裁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例如,对于仲裁标的价值小于500万美元,或者当事人双方认为较低价值的标的,当事人可以根据IAC制定的仲裁和调解规则进行加速仲裁,缩短仲裁的时间,提高仲裁效率。

  IAC仲裁的执行

  IAC仲裁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执行分为两种情况。在AIFC地区内执行IAC裁决,AIFC法院须发布承认仲裁裁决的命令,一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部门可以强制执行。而IAC仲裁在哈萨克斯坦其他地区的执行程序则与当地的仲裁执行程序相同,适用哈萨克斯坦仲裁法,这是对“AIFC独立于哈萨克斯坦仲裁法”规则的突破,避免了两套执行程序的适用紊乱。

  同时,为了保证IAC仲裁在非AIFC地区的顺利执行,法律规定,AIFC法院发出的承认仲裁裁决的命令与哈萨克斯坦国其他法院做出的承认仲裁裁决的命令效力相同,须以相同的方式和条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行。

  IAC在线仲裁平台

  在电子化时代,网络技术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IAC也开始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纠纷解决。在线仲裁是仲裁移至网络空间的电子化产物,并成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在线仲裁是指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之间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所打造的网络纠纷解决环境,在没有会面的情形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纠纷解决的信息传输、交流,最终实现仲裁目的。

  2019年2月,IAC推出了e-Justice项目,这是一个在线门户网站,创设目的就是为了打造在线仲裁平台,使各方能够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向IAC申报材料,无需亲自到阿斯塔纳,就能够实现仲裁。这克服了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地理距离,是一种高效的远程仲裁形式。

  AIFC法律制度借鉴了各国先进的司法经验。它移植了普通法,成功地实现了在一国“经济特区”内实施他国法律。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移植绝不是一个简单照搬或模仿的过程,而是结合了哈萨克斯坦的本国国情,有改造、有条件的移植。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与改革,需要借鉴外国的制度与经验,既不能简单地把某一先进国家的司法制度直接照搬到本国,也不应因为国情的特殊而拒绝接受人类先进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及理念。应当借鉴哪些先进的制度?如何改造这些制度?这些制度将在什么地区、在什么条件下适用,这些问题都是借鉴外国制度时所不能回避的。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