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主德辅的司法实践分析
2015-07-03 07:31: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郝铁川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但长期以来,这两者能否很好地结合,以德治国会否妨碍依法治国,不少人存有疑虑,也鲜有研究。笔者最近则对各地法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实践做了梳理,发觉法院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前提下,尽力挖掘以法律固有的道德教育指引功能,尽力用道德良善弥补法律的不足,大体实现了法律和道德既分工、又合作的良好互动局面。这些实践足以可以消除人们的上述疑虑。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做法举要

  建立“法院内附设ADR”和“法院外附设ADR”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使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层面第一次获得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新生命。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把调解工作纳入到了法院主导的审判前调解工作中,笔者将此称为“法院内附设ADR”。调解工作由原来的外部运作变成了法院内部的运作,开始了在法院平台上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实践。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把原来“法院内附设ADR”进一步向法院外的社会延伸,建立了一种笔者称之为诉调对接的“法院外附设ADR”,即: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建立一个个诉调对接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发挥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要求当事人和参与人签订《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

  鉴于当前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行为屡有发生,许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访不信法,不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在全省法院正式推行《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举的目的是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作用,通过惩戒、制裁失信和背信行为,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可以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利于高效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示书和保证书是一种善意提醒,一种道德教育方式。

  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审理民事案件

  例如,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户籍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历下区法院认为,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就地办案,对群众和当事人进行道德、法制教育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基层法院为此采取了很多就地办案、方便和教育群众的方式,《人民法院报》对此也作了很多报道。

  判决书中适当增加情理内容

  近年来,判决书中的情理表述内容显著增加。这类判决书在刚性法理之中融入道德引导,对当前诸多道德败坏现象予以批评,彰显了天理、人情和国法的结合。

  法官判后寄语

  法官判后寄语的首创者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来被许多法院采用。目前,法官判后寄语常常用于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类、人身侵权类、群体性案件中。媒体舆论一般认为法官判后寄语体现了情、理、法的融合,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

  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司法建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以说服、传播法律知识为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举措的特点

  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中国古代是“德主刑辅”,而以上归纳的近年来人民法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七种做法都遵循了“法主德辅”的原则。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展现道德教育功能。

  在特定审判领域里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原则

  与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浑然不分的审判方式不同,当前我国在审判活动中只是在特定领域、而非所有领域中适用说服教化为主的调解办法,防止道德泛化、以德代法。

  在法律精神和道德不抵触的前提下寻求二者的结合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审理民事案件,比较注意在认定良俗方面不能与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这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举措的效果

  减轻了近年来案件井喷式增长的压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减轻了近年来案件剧烈增长对法院的压力。例如,2014年,四川省眉山市社会矛盾纠纷总量71566件,法院判决仅3712件。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低于四川省平均水平。“官司”去哪儿了?通过被当地群众称为“喊得应、接得起、划得来”的诉非衔接机制,非诉组织化解了58053件,诉非平台分流了9801件。

  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费

  例如,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的10个人民法庭与司法所联合,制定《法庭、司法所 “庭所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打好解纷 “合作战”,共化解矛盾纠纷4628件,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200余万元。洛河镇司法所所长王立武深有体会:“在法庭指导帮助下,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轻松多了!”

  提高了服判息诉率

  这方面的新闻报道比较多。例如,2012年以来,河南省舞阳县由于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抓好全程调解、调判结合;积极到位的判后释法答疑等措施,使案件服判息诉率总体达96.5%,同比上升7.6%。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坚持纠纷多元化解,2012年服判息诉率达到99.1%,比往年同期提高4.3%。

  弥补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不足

  例如,同父异母的成年子女,为各自亡故的母亲与父亲如何安葬问题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但是,通过人民调解则快捷地化解了该纠纷。

  可以弥补诉讼程序法的不足

  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它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僵硬性导致的诉讼迟延。二是它可以避免由于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别而导致的法律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即“有理打不赢官司”的现象出现。

  (作者系上海市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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