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文化培育探析
2015-07-01 15:03: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冉静
加强法院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队伍,是做好司法审判业务工作的根本保障。提高法官的人文思想层次,法官的综合素质,推进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司法惩腐倡廉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法院系统非常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以“公正、廉洁、为民”法官职业道德核心为基础,狠抓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但在当前部分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中,由于对法院廉政文化的片面理解,出现了一些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的倾向,忽视了对廉政文化精神的培育,导致廉政文化建设并没有达致深入人心的实际效果,因此,深入挖掘廉政文化的内涵、厘清廉政文化的层次、探索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路径,将有助于加强法院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对促进法院和法官群体公正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廉政文化的认知
关于法院廉政文化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给出一致的界定或表述,经笔者概括,可表述如下:法院廉政文化是以廉洁司法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是法院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人们关于廉洁司法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它以法院系统内部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先进的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反映司法廉洁的文学艺术等为载体,是兼具理论品格和实践品格的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廉政一词相对应的就是腐败,腐败是阻碍国家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恶性肿瘤。当腐败的肿瘤扩散转移至司法领域,影响就更为恶劣,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因此,世界各国皆把打击司法腐败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靶心,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司法领域的腐败犹似顽疾,革而不除,甚至愈演愈烈。在挖掘司法腐败的根源时,我们发现,司法腐败虽然表现为一种司法权越轨现象,但其发生总是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相关,司法腐败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行为,其背后更是隐藏着深刻的文化动因。国内外诸多的正反面经验告诉我们,在廉政文化缺失的社会里,即使有健全的反腐机制,也不能必然带来司法廉洁。进一步辩证地看,反腐机制与法院廉政文化是构成廉洁司法的两个前提,“前者主要在于对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惩戒体系的完善,重于形而强调外在的约束;后者则主要在与对行为模式的构建和思想意识的塑造,重于神而强调内在的自律。”虽然两者相辅相成,各有其重要的方面,但在一定程度上讲,法院廉政文化的深度决定着反司法腐败机制建设的高度和执行程度,没有法院廉政文化的深入人心,无论多么完善的反腐制度都会显得千疮百孔。因此,从此意义上讲,在法院系统内外深入地培育廉政文化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尤为重要。
二、法院廉政文化的培育要素分析
文化一词虽然抽象,但文化本身并非一团混沌,其内在是有脉络可循,有层次可分的。文化自身内在性地包涵了物质、规范、精神三个层次,具体到法院廉政文化,同样可以将其厘清为三个层次,包括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
(一)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
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法官群体中形成的关于廉洁司法的价值,廉洁司法的信念、廉洁司法的思想、廉洁司法的理想、廉洁司法的意识等心理和思维活动的总和。它体现了法官群体对司法腐败和司法廉洁的的认知和态度。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廉政文化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它的底蕴决定着法院廉政文化的方向和效用。只有当法院干警充分认识了廉洁司法的价值,内化了廉洁司法的思想,才会坚定廉洁司法的信念,进而发自内心地认同并践行廉洁司法。因此,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起点,也是关键点。
(二)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
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指在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引领下形成的对司法腐败具有规制作用的硬性制度和软性规范。硬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法官的司法行为或业外行为进行强行规范,并对背离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软性规范主要是指在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熏染下形成的具有自觉、自律特点的廉洁司法文化传统、廉洁司法习惯、法官职业道德等。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是对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具象化,它突破了心理、思想、意识的层面,直接规范或影响着法官的司法行为的廉洁性。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一旦缺失必然导致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虚化,因此,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对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起到强化和巩固作用。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是培育法院廉政文化的重点。
(三)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
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指能够反映廉洁司法思想、廉洁司法举措、廉洁司法成效的各种设施、场所、技术等物质条件。在实践中,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比较多,如:利用媒体、文学、艺术、通讯工具、主题活动等载体形成的以廉洁司法为内容的宣传、教育、示范的实物性成果。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与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的物质性和可感知性,它既是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外化,同时,又对精神性法院文化的起到巩固和强化作用。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丰富能够能深化法官对精神性、制度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认知,信念,从而加速精神法院廉政文化在法官内心的沉淀,并进一步坚定其廉洁司法的决心。因此,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保障。
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作为法院廉政文化的三个层次,是一个由里及表,由隐至显的过程,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居于法院廉政文化的最深层,它规定法院廉政文化的内涵,决定着法院廉政文化的价值取向,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制度性法院廉政文化居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中层,它既需要精神性法院文化的滋养补给,又需要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辅助,同时它又能对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和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起到规范作用,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居于法院廉政文化的最表层,它既能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营造氛围,又能使法院廉政文化得到弘扬与传承,是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保障。厘清了法院廉政文化的脉络层次,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廉政文化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有赖于各层次文化的整体培育、协调推进,唯有如此,法院廉政文化方能欣欣向荣。
三、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路径
(一)固本强基—以培育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为始点和落点
前文已对法院廉政文化的脉络和层次进行了梳理,可以看出,三个层次的文化是有机统一,缺一不可。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廉政文化的三个层次同等重要。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才是法院廉政文化中最深层、最根本的部分。因此,培育法院廉政文化必须以培育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为始点和落点。如何培育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首先要从培育法官清晰地认识廉洁司法的价值开始。法官为什么要廉洁司法,廉洁司法的意义、价值是什么?只有当法官对这些问题有了清晰一致的认识,才有可能将廉洁司法的理念内化于心并成为其司法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反,一旦法官对于廉洁司法的价值缺乏认识,或者认为廉洁司法无价值,甚至司法价值观扭曲,认同司法腐败,法院廉政文化的深入建设便无从谈起。因此,积极利用宣传和教育等方式从正面引导、规范法官的廉洁司法价值观,才能在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中达成基础性的共识。其次要在法官群体中塑造廉洁司法的意识。法官廉洁司法的意识主要是通过法官的三个取向表现出来的,第一个取向就是认知取向,认知取向反映的是法官对于与廉洁司法相关的法律、政策、方针及其效果是否关心、了解。第二个取向就是情感取向。情感取向主要是指法官对于廉洁司法是否认同、是否赞赏的情感态度。第三个取向是评价取向,评价取向是指法官对于与廉洁司法相关的制度及其效果给予的道德性或规范性评价。三个取向的有机组合构成了法官的廉洁司法的意识。当法院干警愿意主动了解廉洁司法的知识,在情感上赞赏廉洁司法,对廉洁司法给予积极评价,表明法院干警已具有了较强的廉洁司法意识。法院在培育廉政文化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培育法官关心廉洁司法的动向,喜爱廉洁司法的行为,评价廉洁司法的主动性。只有当法官具备了强烈、牢固的廉洁司法意识,才能坚定其廉洁司法的决心。最后要在法官群体中普及廉洁司法思想。廉洁司法思想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廉洁司法的知识理论体系。廉洁司法思想既可以体现在法律、道德、哲学中,也可以体现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古今中外关于廉洁司法的思想可谓蔚为大观,从上古时代司法官皋陶提出的“九德”中的“简而廉”到当代中国倡导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无不体现出廉洁司法的理念。在培育法院廉政文化过程中向法官广泛普及廉洁司法的思想对于淳化法官的司法价值观,厚化法官廉洁司法的精神底蕴大有裨益。因此,在培育法院廉政文化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教育、宣传、集体学习等途径使法官了解、认同廉洁司法思想,使其为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提供绵延不竭的精神动力。
(二)规范保障—以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作为法院廉政文化的培育的重点
廉洁司法制度是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廉政文化中最具刚性的部分。它规定着法官廉洁司法过程中的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它以制度的形式强制性地塑造法官的廉洁司法意识,规范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力量虽然强大,但没有廉洁司法制度保障的法院廉政文化是没有生命力的。正如一些文化学者们意识到的,“没有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制度秩序和制度规则或制度规范的文化也是不存在的。”廉洁司法制度的长久实践与有力执行,不仅可以进一步巩固精神性廉政文化,还可以塑造法官廉洁司法的文化传统和廉洁司法习惯,使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实现从被动—主动—自觉的转变过程。因此,在培育法院廉政文化过程中,及时创新并完善廉洁司法制度对于延续法院廉政文化生命力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虽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作出规范,但上述规范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针对性不够强。我们必须不拘一格不断借鉴域外廉政资源,充分利用内生廉政资源创新并完善我国的廉洁司法制度。
廉洁司法制度同其他公职领域的廉政制度构建有相通之处,但更有个性之处,其个性之处的体现在于廉政司法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审判权的属性,必须契合司法规律。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执权力。司法廉洁制度据此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执权力制度。笔者认为上述对廉洁司法制度的的细化很科学,便于我们更为缜密,更为立体,更为精致地设计司法廉洁制度。廉洁司法制度应从上述三个维度着手,保证权力运行到哪里,廉洁司法制度的设计就跟进到哪里。
(三)营造氛围—以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繁荣带动法院廉政文化的整体发展
廉政文化本身是无形的,而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却能通过特有的物质载体为法院廉政文化的发展营造氛围,并使得这种氛围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反馈到廉洁司法的价值体系中,从而进一步塑造法官的廉洁司法价值观。同时,“无形的廉政文化只有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完善和发展,也只有依托行之有效的载体,才能让廉政文化有机地融入法院工作之中。”因此,培育法院廉政文化需要加强法院廉政文化载体建设。法院廉政文化载体的建设形式很多,可以利用媒体,如网络、电视、电影,制作反映司法廉洁的教育专题片、电视剧,公益广告;也可以以艺术的形式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比如开展法院廉政文化书法大赛、绘画大赛,反映廉洁司法主题的文艺演出。还可以是利用法官论坛、演讲比赛、文化长廊建设、文化基地建设等,让干警以看得见、听得着的方式真切地感受法院廉政文化的真、善、美,从而激发法院干警的廉洁司法的动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一、法院廉政文化的认知
关于法院廉政文化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给出一致的界定或表述,经笔者概括,可表述如下:法院廉政文化是以廉洁司法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是法院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人们关于廉洁司法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它以法院系统内部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先进的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反映司法廉洁的文学艺术等为载体,是兼具理论品格和实践品格的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廉政一词相对应的就是腐败,腐败是阻碍国家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恶性肿瘤。当腐败的肿瘤扩散转移至司法领域,影响就更为恶劣,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因此,世界各国皆把打击司法腐败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靶心,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司法领域的腐败犹似顽疾,革而不除,甚至愈演愈烈。在挖掘司法腐败的根源时,我们发现,司法腐败虽然表现为一种司法权越轨现象,但其发生总是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相关,司法腐败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行为,其背后更是隐藏着深刻的文化动因。国内外诸多的正反面经验告诉我们,在廉政文化缺失的社会里,即使有健全的反腐机制,也不能必然带来司法廉洁。进一步辩证地看,反腐机制与法院廉政文化是构成廉洁司法的两个前提,“前者主要在于对管理制度的规范和惩戒体系的完善,重于形而强调外在的约束;后者则主要在与对行为模式的构建和思想意识的塑造,重于神而强调内在的自律。”虽然两者相辅相成,各有其重要的方面,但在一定程度上讲,法院廉政文化的深度决定着反司法腐败机制建设的高度和执行程度,没有法院廉政文化的深入人心,无论多么完善的反腐制度都会显得千疮百孔。因此,从此意义上讲,在法院系统内外深入地培育廉政文化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尤为重要。
二、法院廉政文化的培育要素分析
文化一词虽然抽象,但文化本身并非一团混沌,其内在是有脉络可循,有层次可分的。文化自身内在性地包涵了物质、规范、精神三个层次,具体到法院廉政文化,同样可以将其厘清为三个层次,包括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
(一)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
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法官群体中形成的关于廉洁司法的价值,廉洁司法的信念、廉洁司法的思想、廉洁司法的理想、廉洁司法的意识等心理和思维活动的总和。它体现了法官群体对司法腐败和司法廉洁的的认知和态度。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廉政文化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它的底蕴决定着法院廉政文化的方向和效用。只有当法院干警充分认识了廉洁司法的价值,内化了廉洁司法的思想,才会坚定廉洁司法的信念,进而发自内心地认同并践行廉洁司法。因此,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起点,也是关键点。
(二)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
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指在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引领下形成的对司法腐败具有规制作用的硬性制度和软性规范。硬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法官的司法行为或业外行为进行强行规范,并对背离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软性规范主要是指在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熏染下形成的具有自觉、自律特点的廉洁司法文化传统、廉洁司法习惯、法官职业道德等。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是对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具象化,它突破了心理、思想、意识的层面,直接规范或影响着法官的司法行为的廉洁性。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一旦缺失必然导致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虚化,因此,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对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起到强化和巩固作用。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是培育法院廉政文化的重点。
(三)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
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指能够反映廉洁司法思想、廉洁司法举措、廉洁司法成效的各种设施、场所、技术等物质条件。在实践中,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比较多,如:利用媒体、文学、艺术、通讯工具、主题活动等载体形成的以廉洁司法为内容的宣传、教育、示范的实物性成果。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与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的物质性和可感知性,它既是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外化,同时,又对精神性法院文化的起到巩固和强化作用。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丰富能够能深化法官对精神性、制度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认知,信念,从而加速精神法院廉政文化在法官内心的沉淀,并进一步坚定其廉洁司法的决心。因此,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保障。
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作为法院廉政文化的三个层次,是一个由里及表,由隐至显的过程,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居于法院廉政文化的最深层,它规定法院廉政文化的内涵,决定着法院廉政文化的价值取向,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制度性法院廉政文化居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中层,它既需要精神性法院文化的滋养补给,又需要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辅助,同时它又能对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和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起到规范作用,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居于法院廉政文化的最表层,它既能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营造氛围,又能使法院廉政文化得到弘扬与传承,是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保障。厘清了法院廉政文化的脉络层次,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廉政文化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有赖于各层次文化的整体培育、协调推进,唯有如此,法院廉政文化方能欣欣向荣。
三、法院廉政文化培育的路径
(一)固本强基—以培育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为始点和落点
前文已对法院廉政文化的脉络和层次进行了梳理,可以看出,三个层次的文化是有机统一,缺一不可。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廉政文化的三个层次同等重要。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才是法院廉政文化中最深层、最根本的部分。因此,培育法院廉政文化必须以培育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为始点和落点。如何培育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首先要从培育法官清晰地认识廉洁司法的价值开始。法官为什么要廉洁司法,廉洁司法的意义、价值是什么?只有当法官对这些问题有了清晰一致的认识,才有可能将廉洁司法的理念内化于心并成为其司法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反,一旦法官对于廉洁司法的价值缺乏认识,或者认为廉洁司法无价值,甚至司法价值观扭曲,认同司法腐败,法院廉政文化的深入建设便无从谈起。因此,积极利用宣传和教育等方式从正面引导、规范法官的廉洁司法价值观,才能在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中达成基础性的共识。其次要在法官群体中塑造廉洁司法的意识。法官廉洁司法的意识主要是通过法官的三个取向表现出来的,第一个取向就是认知取向,认知取向反映的是法官对于与廉洁司法相关的法律、政策、方针及其效果是否关心、了解。第二个取向就是情感取向。情感取向主要是指法官对于廉洁司法是否认同、是否赞赏的情感态度。第三个取向是评价取向,评价取向是指法官对于与廉洁司法相关的制度及其效果给予的道德性或规范性评价。三个取向的有机组合构成了法官的廉洁司法的意识。当法院干警愿意主动了解廉洁司法的知识,在情感上赞赏廉洁司法,对廉洁司法给予积极评价,表明法院干警已具有了较强的廉洁司法意识。法院在培育廉政文化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培育法官关心廉洁司法的动向,喜爱廉洁司法的行为,评价廉洁司法的主动性。只有当法官具备了强烈、牢固的廉洁司法意识,才能坚定其廉洁司法的决心。最后要在法官群体中普及廉洁司法思想。廉洁司法思想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廉洁司法的知识理论体系。廉洁司法思想既可以体现在法律、道德、哲学中,也可以体现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古今中外关于廉洁司法的思想可谓蔚为大观,从上古时代司法官皋陶提出的“九德”中的“简而廉”到当代中国倡导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无不体现出廉洁司法的理念。在培育法院廉政文化过程中向法官广泛普及廉洁司法的思想对于淳化法官的司法价值观,厚化法官廉洁司法的精神底蕴大有裨益。因此,在培育法院廉政文化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教育、宣传、集体学习等途径使法官了解、认同廉洁司法思想,使其为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提供绵延不竭的精神动力。
(二)规范保障—以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作为法院廉政文化的培育的重点
廉洁司法制度是规范性法院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廉政文化中最具刚性的部分。它规定着法官廉洁司法过程中的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它以制度的形式强制性地塑造法官的廉洁司法意识,规范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精神性法院廉政文化的力量虽然强大,但没有廉洁司法制度保障的法院廉政文化是没有生命力的。正如一些文化学者们意识到的,“没有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制度秩序和制度规则或制度规范的文化也是不存在的。”廉洁司法制度的长久实践与有力执行,不仅可以进一步巩固精神性廉政文化,还可以塑造法官廉洁司法的文化传统和廉洁司法习惯,使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实现从被动—主动—自觉的转变过程。因此,在培育法院廉政文化过程中,及时创新并完善廉洁司法制度对于延续法院廉政文化生命力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虽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法官的廉洁司法行为作出规范,但上述规范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针对性不够强。我们必须不拘一格不断借鉴域外廉政资源,充分利用内生廉政资源创新并完善我国的廉洁司法制度。
廉洁司法制度同其他公职领域的廉政制度构建有相通之处,但更有个性之处,其个性之处的体现在于廉政司法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审判权的属性,必须契合司法规律。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执权力。司法廉洁制度据此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执权力制度。笔者认为上述对廉洁司法制度的的细化很科学,便于我们更为缜密,更为立体,更为精致地设计司法廉洁制度。廉洁司法制度应从上述三个维度着手,保证权力运行到哪里,廉洁司法制度的设计就跟进到哪里。
(三)营造氛围—以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的繁荣带动法院廉政文化的整体发展
廉政文化本身是无形的,而物质性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却能通过特有的物质载体为法院廉政文化的发展营造氛围,并使得这种氛围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反馈到廉洁司法的价值体系中,从而进一步塑造法官的廉洁司法价值观。同时,“无形的廉政文化只有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完善和发展,也只有依托行之有效的载体,才能让廉政文化有机地融入法院工作之中。”因此,培育法院廉政文化需要加强法院廉政文化载体建设。法院廉政文化载体的建设形式很多,可以利用媒体,如网络、电视、电影,制作反映司法廉洁的教育专题片、电视剧,公益广告;也可以以艺术的形式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比如开展法院廉政文化书法大赛、绘画大赛,反映廉洁司法主题的文艺演出。还可以是利用法官论坛、演讲比赛、文化长廊建设、文化基地建设等,让干警以看得见、听得着的方式真切地感受法院廉政文化的真、善、美,从而激发法院干警的廉洁司法的动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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