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思考与路径探析
2015-06-25 14:26: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陈立斌 刘力 谷开文 乔林
  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推行,是我国立案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破解立案难这一坚冰的一记重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诸如司法的地方化、不尽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司法权威性不足等所谓的“盘外招”因素对诉权保障之影响,也绝不可轻忽。因此,如何消除“盘外招”所带来的阻碍,并及时出台配套制度以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推行后的新挑战,是当前所要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立案制度的审查结构

  就理论上而言,案件的程序性要件审理和实体性要件审理,构成诉讼审理的二元构造,而上述两类要件的审理结构又有阶段式审理模式与复式平行模式之分。前者是指先审理程序性要件,在确认通过诉的合法性审查后再启动案件的实体性争议审理;后者是指对程序性要件与实体性要件的审理同时并行。而我国采取的是以阶段式模式为原则,以复式平行模式为重要补充的模式。从当事人提交诉状到案件得出最终结论之间,还有一个案件受理程序,即将案件已通过程序性审查,可以启动实体性审理的时间点,作为案件正式受理的时间点。这一受理程序的插入,在客观上使案件的受理时间点得以凸显,被普遍理解为案件正式系属法院的时间点。但实际上法院从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起,就开始了案件程序要件审理阶段。但由于其是在案件受理时间点之前,故使这一阶段的定位出现模糊,当事人的诉权如何能在此阶段得到充分程序性保障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二、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型中的问题与目标

  1.完善起诉材料接收环节,健全诉权保障的监督制约机制。从理论上而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当事人的起诉就系属于法院。而在我国,对诉讼系属发生之时点,民诉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从民诉法的类似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场来看,是以案件正式立案时间为发生之时点。而正是因为案件系属法院时间的后移,使得实质上是对案件程序性要件予以审查的立案阶段,在法律上的地位显得颇为尴尬。不仅如此,这还导致了在案件接收与回应这一环节上,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也不如审理阶段规范、有效,产生了如不立不裁、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而这一类情况的发生,正是因为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回应义务出现了问题。对此,要以登记为抓手,规范法院接收诉状后的相关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回应义务,使诉权得到全面保障。

  2.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使其审查的内容与相关程序保障的程度相匹配。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立案阶段是诉的合法性集中审查阶段,而立案阶段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有限性,即立案法官一般只接触单方当事人,只能审查起诉人单方提交的诉讼材料;二是形式性,在立案阶段只能是针对起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是时间的紧迫性,七天是绝大部分案件立案审查的最长期间。从民诉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来看,其包含了几乎所有的诉讼要件,这恰恰是立案审查阶段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需要研究,如何设置与立案阶段相匹配的审查范围与标准,以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如此才能保证对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三、立案登记制的具体实施路径构建

  1.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落实方案。在材料接收环节,应通过全程留痕的方式进行流程管理,确保上述环节运作的规范、公开、可监督,即在当事人提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案号,这一案号非为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应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动转为现有案件字号;不符合受理条件、需补正材料的均由立案庭在上述字号中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应决定。首先,这一方案符合法院不得拒收诉状这一基本原则,确保有状必收。确立上述原则,从当事人提交诉状之日起,就将法院的相关诉讼行为,全部置于法院的审判管理及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这可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拖延立案等现象,完善案件起诉的回应机制。其次,通过设置专门字号,规范现有案件接收流程。这一方案设置了新的起诉材料接收程序,除可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均需通过相关字号予以处理。将这一字号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后,案件处理的时间、处于何种阶段、处理结果等均能在电脑中予以体现。如此设置,通过案件接收阶段的全程留痕,提高了事中、事后的监督力度,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再次,通过该字号,保障立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完善诉权保障的横向监督体系。通过上述字号,除对内便于统一管理外,对外可提供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的相关阶段。如此可保证立案登记流程各个环节可查询,全程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不仅可有效控制立案审查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大大挤压了“无形力量”侵害诉权的空间。最后,保留了原有针对起诉条件的审理模式,避免现有审判秩序受到较大冲击。在此方案中,起诉材料的接受与案件的正式受理仍是两个不同的阶段。通过保留原有的诉讼要件阶段式审查模式及立案审查的空间,可避免现有的审判流程遭受较大的冲击,也可有效控制诉权滥用的问题,同时也为合理界定立案庭与审判庭的职责分工提供了基础。

  2.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职责分工的重新界定变革方案。在立案庭与审判庭的职责分工上,首先,起诉要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并处理。在具体内容上,起诉要件一般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及相关必要记载事项(即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这一部分应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其次,在诉讼要件审查上,以立案阶段空间、时间上的限制来控制案件审查的程度。根据前文所述立案阶段性的特征,立案阶段只能是对诉讼要件进行初步审查的阶段,以过滤一批诉的合法性显有问题的案件。因此,起诉材料收受后,立案庭应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其有限的空间与时间范围内作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就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存在明显缺失的,则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就应依法予以受理。

  四、立案登记制推进中的制度配套与问题应对

  1.法律外“无形力量”所带来的压力与应对。立案登记制度放低了审查标准的强度且使案件的受理环节都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更多的敏感、新类型、复杂案件会被收进法院,这必然会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困难与挑战。而司法权威的提升也正是孕育在此困难与挑战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及通过改革受理制度依法保障诉权的明确指向,提供了司法机关应对困难与挑战的强大支撑。所谓好风凭借力,变革案件受理制度解决实务中各种诉权行使的障碍,可谓正逢其时。再者,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建构起横向监督体系的同时,也为法院依法保障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同盟军。

  2.构建配套相应机制,应对新的挑战与问题。随着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的转变,法院将会迎来一系列的挑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与应对:一是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方式,应对工作量的大幅提升。方案确立了法院不得拒收诉状的原则,随之产生的工作量明显提升将是实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难点。由于出具书面裁定是一种成本高昂的处理方式,而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缺乏简单快速的处理办法。故需设置与当事人程序性保障相匹配的如书面通知、先行告知等成梯度设置的标准明确、公开透明的案件处理模式,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二是界定滥用诉权的标准,明确防范与制裁的规则。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滥用诉权现象,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已经开始抬头。急需研究如何利用诸如不予接收诉状、裁定不予受理、诉讼费的负担、制裁措施的采用等各类措施形成组合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三是强化程序法审判能力,统一执法标准。在现有模式下,所谓立案难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可归结为诉讼要件审理的执法不统一、标准混乱。这一问题如不解决,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转变后,上述情况会更加严重。因此,在规范层面上可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更多明确并具操作性的关于诉讼要件的审理规则与标准。而实务操作层面上,更为重要的是将立案庭本身的程序法审理业务从实体案件审理的依附性中摆脱出来,探索建立起以诉权保障为基本原则的适合立案工作特征的审查方式、业务框架及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执法标准,推动执法尺度的尽快统一,不断提升保障诉权的执法能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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