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畅通立案入口: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2015-06-23 14:25:57 | 来源:北京高院 | 作者:石东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履职起即先试先行,探索立案登记制,在明确行政、民事一审案件适用立案登记制基础之上,立案法官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依法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畅通入口,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工作是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入审理程序的入口。北京四中院立案庭严格落实立案登记的法律规定,畅通立案通道,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无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场进行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开据诉讼材料收据,接收起诉状及诉讼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将在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经合议庭判定,可以立案的,及时通知当事人立案,合议庭决定不予立案的,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对起诉状存在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等问题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按期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不补正的,退还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立案。
确立存疑立案,先行立案制度
在试行立案登记制之初,北京四中院即确立了存疑立案、先行立案制度,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无法判断,存在疑虑的,先行登记立案,充分保障起诉人的诉权,降低了选择性立案的可能。先行立案是立案登记改革中最大的变化,立案庭不得以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拖延立案、不立不裁。
探索建立诉前化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在做好立案登记工作的同时,着手探索建立诉前化解机制,把推动政府与法院良性互动作为开展立案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建立行政诉讼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起诉人诉状中涉及行政管理秩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纠纷,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督促有权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前。对于仅依靠司法程序难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利益问题的案件,注意发挥政府及其它部门的资源优势,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诉前化解和立案审判的关系,在充分发挥诉前化解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经诉前化解不成,且符合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畅通。坚持立案登记和诉前化解双轮驱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畅通入口,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工作是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入审理程序的入口。北京四中院立案庭严格落实立案登记的法律规定,畅通立案通道,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无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场进行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开据诉讼材料收据,接收起诉状及诉讼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将在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经合议庭判定,可以立案的,及时通知当事人立案,合议庭决定不予立案的,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对起诉状存在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等问题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按期补正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不补正的,退还起诉材料,不予登记立案。
确立存疑立案,先行立案制度
在试行立案登记制之初,北京四中院即确立了存疑立案、先行立案制度,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无法判断,存在疑虑的,先行登记立案,充分保障起诉人的诉权,降低了选择性立案的可能。先行立案是立案登记改革中最大的变化,立案庭不得以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拖延立案、不立不裁。
探索建立诉前化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在做好立案登记工作的同时,着手探索建立诉前化解机制,把推动政府与法院良性互动作为开展立案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建立行政诉讼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起诉人诉状中涉及行政管理秩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纠纷,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督促有权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前。对于仅依靠司法程序难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利益问题的案件,注意发挥政府及其它部门的资源优势,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诉前化解和立案审判的关系,在充分发挥诉前化解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经诉前化解不成,且符合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畅通。坚持立案登记和诉前化解双轮驱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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