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圆满调解重大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2015-06-11 15:27: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 | 作者:熊文波 王博
“我坚决不同意调解!”
“你们不同意就让法院判吧,反正船也拿不走。”
“你们这是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也不想违约,但实在是没办法呀!”
……一场由海商庭承办法官主持的诉前调解会议正在武汉海事法院一楼的大调解室里紧张地进行着,这是他针对本案主持的第五次调解会议,原、被告单位的企业高管和各自的律师悉数在座,双方正在激烈交锋,调解室里充满了火药味。
原告是一家位于浙江某海岛上的客轮公司,也是该岛上最早的航运国企之一,承担着岛上居民往返大陆的客运重任。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客轮公司收购了同县的一家海运公司,并承继了该海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该公司向被告某造船公司订购的一艘客轮。该轮总造价3598万,约定2014年6月15日在武汉交船。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对在建客轮的权利义务,客轮公司、海运公司、造船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了客轮公司对在建客轮享有船舶所有权。
三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客轮公司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依约累计向被告造船公司支付造船款的94%,计3383.4115万元,但被告造船公司未依约交船,导致原告客轮公司长期高价租用其他客轮来维持客运业务。原告客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造船公司立即向原告客轮公司交付客轮、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涉案标的额3800万元。
被告造船公司在调解会议上说明,涉案客轮的船体是其委托给第三人黄冈某造船公司建造的。由于造船业的整体性崩溃,黄冈某造船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不仅无法支付船舶材料供应商的巨额材料款,连本公司船工的工资都欠了几百万,当地法院已受理针对他们的起诉达百件之多,该公司目前已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被告造船公司也是负债经营,入不敷出,当前已无能力提供在建客轮扫尾工程所需要的资金。
风闻公司要破产,被欠薪的公司员工愤怒且恐慌,为了拿回自己的工资,他们组成了“工人纠查队”,在黄冈某造船公司里轮流排班看护,称“无论谁想拿走公司财产,必须先行支付公司所欠的员工工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涉案的在建客轮虽然与第三人欠薪没有关系,但由于在建客轮的船体停放在第三人所属场地,因此受到无辜牵连,被工人“占有”。为了早日拿回客轮,方便当地群众安全出行,原告客轮公司所在地的县领导多次赶赴事发地进行协调,但终未成功。并且也多次联系海事法院,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尽快处理。这就是文章开头时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的原因和背景。
调解陷入了僵局。为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承办法官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把原、被告分开并分别做各自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从国际航运的现状谈到中国造船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明法析理,引导各方既要站在自己的立场去思考,也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对原告客轮公司的经营优势而言,新船交付后即可投入运营并产生效益,月收入几十万,加上不必再付的船舶租金,两项加减后,一年时间就接近了千万,案件早一天解决,原告客轮公司就少受一天损失。而站在被告和第三人的角度来说,这次造船业所遭遇的“严冬”是世界性的,来的突然、来得猛烈、持续时长,他们也很“受伤”。从船舶目前已基本造好的事实来看,被告方并不是故意违约,造成今天的违约局面的确存在着多方面的客观因素。特别是在这个案件中还夹杂了一个员工工资问题,如果强制执行收回船舶,势必导致矛盾冲突,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
经过艰难的调解,法院的工作终于换来了回报,三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原告客轮公司另行借款1600万给被告造船公司,其中400万元汇入法院账户,以确保员工欠薪的发放。如此一来,被告造船公司可以尽快将在建客轮交付,摆脱企业困境也有了希望。原告客轮公司不久也会拿到了期待已久的新船,尽快运营,弥补损失,同时法院还帮付出辛勤劳动的造船师傅们争取到了养家糊口的血汗钱。
调解会议结束几天后,原告客轮公司的代表给承办法官打来了电话,告知涉案客轮已顺利交付的情况并表示法院可以支付工资款,同时感谢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原告代表在电话里说:“虽然没有打赢这场官司,但我们决不是输家。”
本案的快速调解处理圆满解决了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同时平息了一起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重大民生纠纷,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你们不同意就让法院判吧,反正船也拿不走。”
“你们这是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也不想违约,但实在是没办法呀!”
……一场由海商庭承办法官主持的诉前调解会议正在武汉海事法院一楼的大调解室里紧张地进行着,这是他针对本案主持的第五次调解会议,原、被告单位的企业高管和各自的律师悉数在座,双方正在激烈交锋,调解室里充满了火药味。
原告是一家位于浙江某海岛上的客轮公司,也是该岛上最早的航运国企之一,承担着岛上居民往返大陆的客运重任。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客轮公司收购了同县的一家海运公司,并承继了该海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该公司向被告某造船公司订购的一艘客轮。该轮总造价3598万,约定2014年6月15日在武汉交船。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对在建客轮的权利义务,客轮公司、海运公司、造船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了客轮公司对在建客轮享有船舶所有权。
三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客轮公司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依约累计向被告造船公司支付造船款的94%,计3383.4115万元,但被告造船公司未依约交船,导致原告客轮公司长期高价租用其他客轮来维持客运业务。原告客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造船公司立即向原告客轮公司交付客轮、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涉案标的额3800万元。
被告造船公司在调解会议上说明,涉案客轮的船体是其委托给第三人黄冈某造船公司建造的。由于造船业的整体性崩溃,黄冈某造船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不仅无法支付船舶材料供应商的巨额材料款,连本公司船工的工资都欠了几百万,当地法院已受理针对他们的起诉达百件之多,该公司目前已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被告造船公司也是负债经营,入不敷出,当前已无能力提供在建客轮扫尾工程所需要的资金。
风闻公司要破产,被欠薪的公司员工愤怒且恐慌,为了拿回自己的工资,他们组成了“工人纠查队”,在黄冈某造船公司里轮流排班看护,称“无论谁想拿走公司财产,必须先行支付公司所欠的员工工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涉案的在建客轮虽然与第三人欠薪没有关系,但由于在建客轮的船体停放在第三人所属场地,因此受到无辜牵连,被工人“占有”。为了早日拿回客轮,方便当地群众安全出行,原告客轮公司所在地的县领导多次赶赴事发地进行协调,但终未成功。并且也多次联系海事法院,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尽快处理。这就是文章开头时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的原因和背景。
调解陷入了僵局。为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承办法官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把原、被告分开并分别做各自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从国际航运的现状谈到中国造船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明法析理,引导各方既要站在自己的立场去思考,也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对原告客轮公司的经营优势而言,新船交付后即可投入运营并产生效益,月收入几十万,加上不必再付的船舶租金,两项加减后,一年时间就接近了千万,案件早一天解决,原告客轮公司就少受一天损失。而站在被告和第三人的角度来说,这次造船业所遭遇的“严冬”是世界性的,来的突然、来得猛烈、持续时长,他们也很“受伤”。从船舶目前已基本造好的事实来看,被告方并不是故意违约,造成今天的违约局面的确存在着多方面的客观因素。特别是在这个案件中还夹杂了一个员工工资问题,如果强制执行收回船舶,势必导致矛盾冲突,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
经过艰难的调解,法院的工作终于换来了回报,三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原告客轮公司另行借款1600万给被告造船公司,其中400万元汇入法院账户,以确保员工欠薪的发放。如此一来,被告造船公司可以尽快将在建客轮交付,摆脱企业困境也有了希望。原告客轮公司不久也会拿到了期待已久的新船,尽快运营,弥补损失,同时法院还帮付出辛勤劳动的造船师傅们争取到了养家糊口的血汗钱。
调解会议结束几天后,原告客轮公司的代表给承办法官打来了电话,告知涉案客轮已顺利交付的情况并表示法院可以支付工资款,同时感谢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原告代表在电话里说:“虽然没有打赢这场官司,但我们决不是输家。”
本案的快速调解处理圆满解决了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同时平息了一起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重大民生纠纷,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