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行政诉讼出口 力求案结事了人和
2015-06-11 15:16: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良刚
要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既要从诉讼入口着眼,切实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也要从诉讼过程着手,切实发挥审前会议、证据交换、庭审等各个环节的功能作用;还要从诉讼出口着力,切实做到审查、监督、判决、释明、解决和延伸“六个到位”,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审查到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始终围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基础与依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既注重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又注重牢牢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杜绝和稀泥式协调,杜绝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或放松审查,也不容许行政机关借助协调而逃避被诉和败诉。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我们也不会为了尽快结案而不加审查地予以准许,而是要审查核实原告申请撤诉的动机和理由,排除原告因受到外在压力而被迫撤诉的可能。
二是监督到位。行政争议是由行政行为的作出而直接引发的。要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不仅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还要敢于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受到扭曲的法律秩序和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切实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对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判决到位。判决方式的不同有时也会影响甚至决定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例如,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如果只是笼统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可能仍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发后续争议,导致循环诉讼,不能实质解决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在严格审查标准的基础上选择科学合理的裁判方式,避免因裁判方式不恰当而削弱定纷止争功能。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我们注重审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如果已经具备,则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而不仅仅笼统判决履行职责。如果相关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或者涉及行政机关裁量决定,判决履责时难以指明具体内容的,也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并限定履责期限。
四是释明到位。人民法院不仅要公正审理、依法裁判,还应力求让法院的裁判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认同和接受,降低上诉率、申诉率、信访率,尤其要避免形成“少了一件诉讼案件,但多了一件信访案件”的局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不仅注重诉讼过程中的释明、指导和风险提示,也十分注重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我们并不一判了之,而是借助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将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讲清楚,力争让当事人看得清、听得懂、想得通。
五是解决到位。行政争议有时与民事争议紧密交织,单纯解决行政争议往往效果不佳。有时行政行为是依据某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文件规定,但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单纯审查行政行为难以从根源上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发现隐藏在行政争议背后的其他争议以及导致争议发生的制度性因素,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有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规定,促进矛盾纠纷的一并化解与源头化解。
六是延伸到位。解决个案中的争议往往只能治标,减少甚至避免争议才是治本之策。而要切实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就必须在规范执法行为、修复官民关系上着力。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在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注重挖掘行政机关在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发布行政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邀请执法人员旁听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提升法治意识、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达到“审理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一是审查到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始终围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基础与依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既注重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又注重牢牢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杜绝和稀泥式协调,杜绝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或放松审查,也不容许行政机关借助协调而逃避被诉和败诉。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我们也不会为了尽快结案而不加审查地予以准许,而是要审查核实原告申请撤诉的动机和理由,排除原告因受到外在压力而被迫撤诉的可能。
二是监督到位。行政争议是由行政行为的作出而直接引发的。要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不仅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还要敢于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受到扭曲的法律秩序和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切实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对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判决到位。判决方式的不同有时也会影响甚至决定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例如,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如果只是笼统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可能仍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发后续争议,导致循环诉讼,不能实质解决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在严格审查标准的基础上选择科学合理的裁判方式,避免因裁判方式不恰当而削弱定纷止争功能。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我们注重审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如果已经具备,则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而不仅仅笼统判决履行职责。如果相关事实尚需进一步调查或者涉及行政机关裁量决定,判决履责时难以指明具体内容的,也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并限定履责期限。
四是释明到位。人民法院不仅要公正审理、依法裁判,还应力求让法院的裁判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认同和接受,降低上诉率、申诉率、信访率,尤其要避免形成“少了一件诉讼案件,但多了一件信访案件”的局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不仅注重诉讼过程中的释明、指导和风险提示,也十分注重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我们并不一判了之,而是借助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将法院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讲清楚,力争让当事人看得清、听得懂、想得通。
五是解决到位。行政争议有时与民事争议紧密交织,单纯解决行政争议往往效果不佳。有时行政行为是依据某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文件规定,但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单纯审查行政行为难以从根源上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注重发现隐藏在行政争议背后的其他争议以及导致争议发生的制度性因素,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有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等规定,促进矛盾纠纷的一并化解与源头化解。
六是延伸到位。解决个案中的争议往往只能治标,减少甚至避免争议才是治本之策。而要切实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就必须在规范执法行为、修复官民关系上着力。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在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注重挖掘行政机关在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发布行政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邀请执法人员旁听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提升法治意识、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达到“审理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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