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以“第一案”为样本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2015-06-08 14:06: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四中宣 陈良刚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在该案背后矛盾争议均得以实质性化解、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均得以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北京四中院裁定准许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撤回对被告密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云县政府)的起诉。

  6月5日,北京四中院以“第一案”为样本召开“新行政诉讼法视角下行政争议的多元实质性解决”研讨会。院长吴在存介绍了在“第一案”审理中着力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做法,并详细阐述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实质性解决的有效路径: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限制诉权的“土政策”,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是改变过去院庭长听取个案汇报、直接拍板定案的方式,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切实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优势。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数量、比例和实际效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四是紧紧围绕解决行政争议立法宗旨,积极发挥新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行政诉讼有限调解、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等新制度新机制的功能作用。五是大力推动司法服务平台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工作机制的有效对接,积极借助司法服务平台促进司法与行政双向良性互动,实现行政争议解决渠道的多元化和优化整合。六是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营造尊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改善法治生态,修复官民关系,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行政争议。

  在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曾当庭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出于自愿有待核实,相关民事案件和另一行政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故合议庭未当庭准予撤诉,而是立足于三起案件一并解决积极开展矛盾争议化解工作。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北京四中院在核实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撤诉动机和理由,确认其系自愿撤诉的前提下,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也撤回了另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诉。至此,与“第一案”相关的案件均得以妥善审结,蕴藏与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2014年7月15日,在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位于密云县的一处露天货场内,一名工人在装卸作业中受电击死亡。同年8月21日,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批复同意上述《事故调查报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不服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撤销该批复中有关其公司的部分。在该案之前,事故死者的家属已将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等两家公司和一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告到密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02余万元。同时,因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被认定负有事故责任,密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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