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诉权保障 提高行政审判权威
——广东深圳盐田区法院关于行政诉权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5-05-28 09:05: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行政诉讼的门槛明显降低,当事人的行政诉权更有保障,起诉变得更加容易。但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仍有一段距离,为确保法律规定的诉权能得到有效实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对当前行政诉权的行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加强行政诉权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行政诉权行使的现状分析

  行政诉讼中一直客观存在行政诉权行使不够顺畅、行政诉讼“告状难”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整体收案中所占的比例偏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总体收案数量在上升,但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并未明显增加,行政诉讼案件在整体收案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偏低,大部分地方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平均只占收案总数的2%左右,即使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深圳市,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占总收案数的比例也不到4%。

  2.群众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存在“畏讼”心理。课题组对辖区群众的问卷调查显示,虽然有45%的被调查者反映自己或亲人有过到法院打官司的经历,46%的被调查者自己或亲人有过被行政执法的经历,但是只有8%的人表示自己或亲人有过打行政官司的经历,在面对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时,只有8%的人表示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6%的人表示会选择投诉或自认倒霉,不起诉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打不赢,费时费力”。

  3.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抵触行政纠纷进入诉讼渠道。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不理解,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主要表现为故意规避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欲诉不能;采取恐吓、欺骗等方式阻碍相对人起诉;主动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决定以换取原告不起诉或撤诉等。

  4.法院对部分不好处理的行政纠纷不想受理。因行政纠纷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利益,有些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正式立案前,由审判业务庭进行初审“过滤”,好处理的则立案受理,不好处理的就想办法不予受理,对涉及到拆迁、征地补偿等地方政府重点工程的,法院往往会尽量将纠纷挡在“门外”。

  二、影响和制约行政诉权行使的原因

  1.原受案制度规定不合理。原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主要采取列举方式加以规定,对原告资格仅限定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原告起诉不属于法律列举的范围或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将纠纷拒之门外。

  2.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不合作。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上对成为被告有抵触情绪,有些地方政府对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指标考核要求,行政机关为避免败诉,想方设法阻止相对人起诉。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意识不强。中国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的传统,在发生纠纷时,人们所关注的不仅是利益的补偿,更多的是以后社会交往的方便和稳定关系的维护。发生行政纠纷时,为了不破坏感情和撕破脸面,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克制态度,不愿到法院起诉。

  4.法院内部不合理考评指标的压力。源于法院内部的管理,各法院和法官会面临层层任务指标的压力,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双方矛盾尖锐、难以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和法官一般采取消极态度,能不立的则不立,能协调的则协调,导致有些行政纠纷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三、加强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

  1.积极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入口保障行政诉权的有效行使。新行政诉讼法在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行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登记规则,同时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扩大为行政行为,增加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门槛进一步降低。各法院应充分理解立法本意,积极执行法律规定,积极拓宽原告资格范围,使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积极性。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公民会告、愿告、敢告。

  3.实施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减少地方对行政诉权的干扰。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影响和干预,使行政相对人敢起诉、法院敢受理。

  4.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减少行政诉讼的阻力。积极推动政府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理念,建议行政机关取消败诉率等不合理的内部考核指标,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抵触心理,积极推动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应诉水平。

  5.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切实提高行政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依法、公正裁判,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服判息诉率低等不正常现象,有效解决行政审判的“信任危机”。

  6.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审判工作评价机制。充分考虑行政审判的特点,通过法律效力、社会效果、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等多个方面对行政审判工作进行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促进行政审判工作良性发展。

  (课题组成员:刘群英 张明军 孙 静 刘吉明)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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