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原始股为幌子 八被告非法传销获刑
2015-05-26 15:28:48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王金
为获取非法利益,八被告人利用购买“原始股”为幌子进行非法传销。近日,非法传销的八名被告人姚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盛某某、徐某才、龙某、徐某绪、徐某菊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四个月、一年零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等不同刑罚,同时并处罚金二万元、一万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罚金。
2014年3月,尹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管某某(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城关镇马家沟成立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县办事处,以销售中国商信网“原始股”为名在赫章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4年4月下旬,尹某某的下线人员姚某某、徐某才、龙某、郑某某等人去湖北省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考察,回赫章后尹某某、姚某某、徐某才、龙某、郑某某及盛某某、徐某绪和徐某菊共同支付给赵某某、管某某一万多元的转让费后,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东二路租赁张某某家的三楼作为办公地点,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立以姚某某为负责人,尹某某、龙某、郑某某、徐某才、盛某某、徐某绪、徐某菊为公司成员的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向外宣传购买中国商信网的“原始股”就能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后每名员工可以发展两名下线,两名下线分为A区B区,每名下线在购买“原始股”后,上线可以得到总公司返给的90元的互助奖,还可以得到A区和B区之间碰撞产生的拓展奖450元及下线股金5%的培育奖等奖金,发展到第六层以后,互助奖取消,拓展奖、培育奖不变,以此类推层层有奖。八人不定地向来公司的人介绍中国商信网及加入中国商信网的好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在赫章发展员工,以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3000元购买商信网股权、20个网上电子广告位及赠送员工易富商宝通网上商城1个的合同,组织发展了下线9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资金33万余元,并将所收取的资金打款到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徐尉胜的帐户上,再获取总公司的相应返利。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才到赫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受调查。
2014年7月11日、8月25日,被告人徐某绪、龙某先后于到赫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盛某某、徐某才、龙某、徐某绪、徐某菊组织、领导以推销中国商信网的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某、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郑某某、徐某才、盛某某、龙某、徐某绪、徐某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龙某、徐某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才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4年3月,尹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管某某(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城关镇马家沟成立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县办事处,以销售中国商信网“原始股”为名在赫章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4年4月下旬,尹某某的下线人员姚某某、徐某才、龙某、郑某某等人去湖北省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考察,回赫章后尹某某、姚某某、徐某才、龙某、郑某某及盛某某、徐某绪和徐某菊共同支付给赵某某、管某某一万多元的转让费后,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东二路租赁张某某家的三楼作为办公地点,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相关手续正式成立以姚某某为负责人,尹某某、龙某、郑某某、徐某才、盛某某、徐某绪、徐某菊为公司成员的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向外宣传购买中国商信网的“原始股”就能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成为中国商信网的员工后每名员工可以发展两名下线,两名下线分为A区B区,每名下线在购买“原始股”后,上线可以得到总公司返给的90元的互助奖,还可以得到A区和B区之间碰撞产生的拓展奖450元及下线股金5%的培育奖等奖金,发展到第六层以后,互助奖取消,拓展奖、培育奖不变,以此类推层层有奖。八人不定地向来公司的人介绍中国商信网及加入中国商信网的好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在赫章发展员工,以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3000元购买商信网股权、20个网上电子广告位及赠送员工易富商宝通网上商城1个的合同,组织发展了下线9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收取资金33万余元,并将所收取的资金打款到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徐尉胜的帐户上,再获取总公司的相应返利。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才到赫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受调查。
2014年7月11日、8月25日,被告人徐某绪、龙某先后于到赫章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尹某某、郑某某、盛某某、徐某才、龙某、徐某绪、徐某菊组织、领导以推销中国商信网的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某、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郑某某、徐某才、盛某某、龙某、徐某绪、徐某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龙某、徐某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才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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