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地滑顾客摔伤 法院判超市承担主要责任
2015-05-25 14:46:53 | 来源:徐州法院 | 作者:黄玉宝
因超市地面较滑,年逾六旬的李女士到某润家超市购物期间摔伤,超市经营者仅支付1万元赔偿后拒赔。无奈,李女士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润家超市承担主要责任,再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损失1万4千余元。
2015年1月2日8时44分许,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润家超市分店一楼购物时,突然跌倒摔伤,无法爬起,而被告超市工作人员也没有组织对原告李女士进行救助。后原告李女士的丈夫赶到,通过联系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李女士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截至2015年1月15日,原告合计花费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后原告家人找被告超市协商,被告超市仅向原告家人支付1万元后拒绝赔偿。原告李女士万般无奈,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前期(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其他费用待原告伤愈出院、伤残鉴定后一并主张。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润家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当天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李某在被告超市内滑倒受伤,同时在该事发地点附近,两分钟之内除原告李某之外,还有一名男孩及一名中年男子险些摔倒,足以说明出事地点很滑。然而被告超市却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同时在原告李某摔伤后,被告超市也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救助,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李某因此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疏忽大意,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担30%责任。
2015年1月2日8时44分许,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润家超市分店一楼购物时,突然跌倒摔伤,无法爬起,而被告超市工作人员也没有组织对原告李女士进行救助。后原告李女士的丈夫赶到,通过联系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李女士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截至2015年1月15日,原告合计花费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后原告家人找被告超市协商,被告超市仅向原告家人支付1万元后拒绝赔偿。原告李女士万般无奈,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前期(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其他费用待原告伤愈出院、伤残鉴定后一并主张。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润家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当天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李某在被告超市内滑倒受伤,同时在该事发地点附近,两分钟之内除原告李某之外,还有一名男孩及一名中年男子险些摔倒,足以说明出事地点很滑。然而被告超市却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同时在原告李某摔伤后,被告超市也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救助,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李某因此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疏忽大意,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担30%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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