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三名强奸杀人案重犯执行死刑
2015-05-25 14:09:42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涂浩
56岁北京无业男子袁俊凯,24岁的河北农民刘艳明, 24岁的某公司员工未灵鹞,分别因强奸杀人被判处死刑。5月2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袁俊凯,刘艳明、未灵鹞等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袁俊凯曾先后因盗窃、流氓被行政拘留,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89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惯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23日止。袁俊凯提议并与袁建欣(已判刑)预谋抢劫。2012年10月9日1时30分许,二人由袁建欣驾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一便利店东侧马路,将唐某劫持至顺义区杨镇地区袁俊凯暂住处,劫取唐一部手机及400余元。二人还多次强行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二人对唐采用铁丝勒颈、掐脖子等方法致唐死亡,并将其尸体抛于一河道中。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袁俊凯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行政处罚及刑罚,仍不思悔改,预谋并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还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已构成强奸罪;唯恐犯罪行为败露,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亦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所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袁俊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袁俊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艳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2月18日22时许,刘艳明在本市丰台区马家楼村菜市场附近,对丁某殴打后劫持至一桥梁上,其间多次对丁某进行殴打及语言威胁,致丁从桥上坠落。后刘艳明将丁奸淫并掩埋。次日22时许,刘艳明又在上述菜市场附近对赵某殴打后劫持至一小树林内,强行与赵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刘艳明强行将赵带至一铁道桥上,致赵从桥上坠落死亡。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刘艳明曾因犯罪受到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丁某、赵某发生性关系,致丁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强奸赵某后,刘艳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赵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据此,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12日14时许,未灵鹞在该市平谷区其租住处,使用暴力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为防止白呼喊反抗,未灵鹞用围巾猛勒白颈部,致其死亡。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未灵鹞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且在犯罪过程中致白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袁俊凯曾先后因盗窃、流氓被行政拘留,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989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惯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23日止。袁俊凯提议并与袁建欣(已判刑)预谋抢劫。2012年10月9日1时30分许,二人由袁建欣驾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一便利店东侧马路,将唐某劫持至顺义区杨镇地区袁俊凯暂住处,劫取唐一部手机及400余元。二人还多次强行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二人对唐采用铁丝勒颈、掐脖子等方法致唐死亡,并将其尸体抛于一河道中。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袁俊凯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行政处罚及刑罚,仍不思悔改,预谋并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还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已构成强奸罪;唯恐犯罪行为败露,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亦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所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袁俊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袁俊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艳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2月18日22时许,刘艳明在本市丰台区马家楼村菜市场附近,对丁某殴打后劫持至一桥梁上,其间多次对丁某进行殴打及语言威胁,致丁从桥上坠落。后刘艳明将丁奸淫并掩埋。次日22时许,刘艳明又在上述菜市场附近对赵某殴打后劫持至一小树林内,强行与赵发生性关系,后为灭口,刘艳明强行将赵带至一铁道桥上,致赵从桥上坠落死亡。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刘艳明曾因犯罪受到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丁某、赵某发生性关系,致丁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强奸赵某后,刘艳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赵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据此,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12日14时许,未灵鹞在该市平谷区其租住处,使用暴力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为防止白呼喊反抗,未灵鹞用围巾猛勒白颈部,致其死亡。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未灵鹞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白某发生性关系,且在犯罪过程中致白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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