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挠法院执行 妨害公务父子均获刑
2015-05-22 09:52:10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朱秋凤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阻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殴打法院工作人员。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钱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钱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袁某某与钱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钱某华赔偿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3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8元。该判决生效后,袁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8月29日,因被告人钱某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分宜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当天下午,得知被告人钱某华在分宜县杨桥镇泉丘村附近收购稻谷,分宜县法院工作人员张某某、简某某、袁某、彭某、马某某、张某、朱某某等人(其中,法警彭某、朱某某、张某着制式警服)遂乘警车前往执行司法拘留。到达现场后,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人钱某华及其家属出具了工作证件及拘留决定书,被告人钱某华试图逃跑,并咬伤被害人彭某,在被告人钱某华被带上警车后,其家属又躺在警车前阻止警车前行,法院工作人员便下车做该家属工作,要求其让道。警车正常行驶不久,闻讯后相约前往的被告人钱某(被告人钱某华的儿子)、钱某明等人先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钱某将其所骑摩托车横停在马路中间,迫停警车后拍打警车玻璃,并试图拔警车钥匙使得警车熄火;被告人钱某明则在现场大声喊叫“执法人员打人了,法院的人不能打人”,引起当地村民围观起哄,被告人钱某则趁机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并抢夺拍照手机,造成被害人彭某、马某某、简某某、袁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的眼镜及被害人彭某的手机均被损坏。被告人钱某华亦趁乱蹿下警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钱某华、钱某、钱某明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9月25日、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华家属已代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华、钱某、钱某明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华、钱某能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明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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