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部出台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
明确选任条件程序、参审案件范围和参审职权
2015-05-22 07:41: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罗书臻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点法院名单也同时公布。

    《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要求改革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并在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以及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域外经验两个方面做好结合。

    《方案》要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以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任职年龄和学历方面,和过去相比体现为“一升一降”,即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

    《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办法》则明确了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几种情形,除《方案》规定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也在禁止之列。

    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方案》要求,法院要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常住居民中进行随机抽选,并建立一个人数为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候选人信息库。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再随机抽选不低于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办法》规定,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如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法官员额数3倍,可以适当进行增补。

    《方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等,原则上要求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在重大案件中,可探索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办法》则明确,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一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和职权要求作出了规定,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方案》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对因年龄、疾病等因素导致履责困难的,可以免除其陪审义务。《办法》则明确,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方案》要求,对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人民陪审员,要实行惩戒。《办法》则明确了惩戒事由和惩戒方式,如人民陪审员有泄露秘密、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充当诉讼掮客等7种情形,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以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则对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包括誓词、领誓人以及场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省、市、自治区将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时间为两年。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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