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坚持“四个相互” 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关系新常态
2015-05-21 15:03:52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陈晓露
5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就构建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下一步如何建立好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具体意见。
湖北高院院长李静要求,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非常迫切,也非常必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推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李静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官和律师建立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提高法官和律师的素质是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官与律师在理念上要相互认同,要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要尊重、维护、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履职上要依法,依法是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工作上要相互沟通,加强交流,求同存异;行为上要规范,法官和律师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尤其是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德高望重;领导上要强化。法院要保障这次会议讨论的《实施意见》在全省三级法院得到有效实施,并严肃查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
省司法厅厅长汪道胜在研讨会上指出,这次会议主题鲜明,意见具体,很有针对性。他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要性。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法治专业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二是努力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健康关系的新常态。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自省自觉,保持正常交往;坚持理解尊重,维护法庭秩序;坚持沟通交流,增进共识共鸣。三是切实加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组织领导。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要改善律师的职业环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会上,法官代表和律师代表从不同角度就“构建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发言,进行研讨。湖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正军,省律师协、武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湖北高院院长李静要求,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非常迫切,也非常必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推动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李静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官和律师建立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提高法官和律师的素质是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官与律师在理念上要相互认同,要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要尊重、维护、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履职上要依法,依法是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工作上要相互沟通,加强交流,求同存异;行为上要规范,法官和律师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尤其是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德高望重;领导上要强化。法院要保障这次会议讨论的《实施意见》在全省三级法院得到有效实施,并严肃查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
省司法厅厅长汪道胜在研讨会上指出,这次会议主题鲜明,意见具体,很有针对性。他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要性。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法治专业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二是努力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健康关系的新常态。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自省自觉,保持正常交往;坚持理解尊重,维护法庭秩序;坚持沟通交流,增进共识共鸣。三是切实加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组织领导。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要改善律师的职业环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会上,法官代表和律师代表从不同角度就“构建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发言,进行研讨。湖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正军,省律师协、武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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