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2004年6月3日)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2004年6月3日)
2004-06-03 17:2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和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举措。刚才,几个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肖扬同志还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司法行政系统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这个《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建设高素质的律师和法官队伍的高度,抓住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一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司法公正有着重大影响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这对于推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树立律师与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规定》的出台,是新的历史形势下实现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建设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的现实需要。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万多家,执业律师10.2万多人。广大律师积极从事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努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促进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律师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律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绝大多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 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示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与法官之间形成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为我们从制度上规范和构建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当中少数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中,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呈上升趋势;甚至有极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去年,司法部在对律师队伍状况进行调研时发现,一些案件涉及律师行贿问题。这些问题尽管只是个别现象,但影响很坏,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的律师业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律师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今年年初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规定》的出台,就是贯彻落实十六大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规定》的出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服务为民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为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需求。整个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扩大,需要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构筑起一条“隔离带”,既是律师在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和约束的范围内诚信执业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广大律师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 因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严格规范,能够有效促使广大律师将全部精力集中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上来,从而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绝大多数律师也迫切希望能够从制度上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切断二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特别是利益联系,以维护律师群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律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越来越广泛地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规定》的出台,反映了包括绝大多数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第三,《规定》的出台,是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司法活动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大责任,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官各自扮演好自己的法定角色,履行好法律赋予自己的特定职责,杜绝人情、金钱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避免出现角色混同或者错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只有严格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司法活动中因少数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因此,《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其前提是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事,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定》根据宪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以及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规律对律师与法官的角色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在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要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使《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律师与法官的相互交往之中。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准确把握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了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准则,体现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这就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对律师行业来说,相互独立,就是要求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与法官保持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相互尊重,要求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维护司法权威;相互支持,要求律师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法官查明和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共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相互监督,要求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诉讼程序方面主动接受法官的监督,同时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广大律师准确把握这些基本内涵,自觉地按规定办事,从而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严格遵守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各项要求。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涉及多个方面。从《规定》的内容看,我们要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以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具有职务内容的交往。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恪守职业准则,依照法定的方式从事相应的活动。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律师与法官基于其他社会身份形成的情感关系不应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因此,律师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不得接受委托的特别规定,对 于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在案件代理之前和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利益交往关系。无论是基于职务性联系,还是基于非职务性的其他社会性身份的联系,律师与法官之间应避免任何带有利益交换内容的交往,包括避免一般社会习俗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这一要求也许有些苛刻,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职业尊严,律师和法官就应该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只有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好形象。
第三,积极探索律师与法官正常关系的有效途径。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广大律师和法官面临的共同课题。在这个方面,需要集中全体律师和法官的共同智慧。广大律师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既要把握好与法官交往中哪些行为应当避免或杜绝,还要积极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律师和法官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比如,有组织地开展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法治建设大计的学术活动;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倡导法官和律师以刚正不阿的精神和精湛的法律技能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倡导律师与法官对彼此追求公正、追求正义的正当行为的理解与支持,等等。
三、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司法部决定从3月下旬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这次教育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三个教育”、“三个规范”,即: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目前,教育整顿活动正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律师队伍建设出现了新的气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抓住教育整顿活动的良好势头,因势利导,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务求取得实效。
第一,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和教育。《规定》对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要组织广大律师进一步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今后的律师培训工作中,要把《规定》作为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学习,强化自律意识,多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认真检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对照《规定》的要求,纠正错误,矫正偏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细化各项措施,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第二,要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为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将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自查自纠阶段,广大律师要自觉对照《规定》进行自查,对与法官在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司法部将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引导和督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好督查工作。
同时,还要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间相互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欢迎广大法官对律师执业的行为和操守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让少数害群之马在律师行业无立足之地。 同时要大力宣传自觉遵守《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优秀律师,树立典型,纯洁行风,弘扬正气。
第三,要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配合。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人民法院等多个方面。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各地在开展教育整顿活动、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过程中,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以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和法官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对律师违反执业纪律的投诉反映,做到投诉一件,查处一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同志们,当代中国的律师和法官共同肩负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崇高使命。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对我们寄予了厚望。让我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共同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律师执业活动和司法审判实践之中,从而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和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举措。刚才,几个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肖扬同志还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司法行政系统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这个《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建设高素质的律师和法官队伍的高度,抓住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一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司法公正有着重大影响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这对于推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树立律师与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规定》的出台,是新的历史形势下实现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建设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的现实需要。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律师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万多家,执业律师10.2万多人。广大律师积极从事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努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促进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律师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律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绝大多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 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示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与法官之间形成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为我们从制度上规范和构建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当中少数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中,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呈上升趋势;甚至有极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去年,司法部在对律师队伍状况进行调研时发现,一些案件涉及律师行贿问题。这些问题尽管只是个别现象,但影响很坏,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的律师业正处在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律师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今年年初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贯彻落实。《规定》的出台,就是贯彻落实十六大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规定》的出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服务为民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为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需求。整个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扩大,需要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构筑起一条“隔离带”,既是律师在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和约束的范围内诚信执业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广大律师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 因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到严格规范,能够有效促使广大律师将全部精力集中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上来,从而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绝大多数律师也迫切希望能够从制度上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切断二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特别是利益联系,以维护律师群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信任律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越来越广泛地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规定》的出台,反映了包括绝大多数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第三,《规定》的出台,是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司法活动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大责任,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官各自扮演好自己的法定角色,履行好法律赋予自己的特定职责,杜绝人情、金钱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避免出现角色混同或者错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只有严格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才能有效防止司法活动中因少数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交往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因此,《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其前提是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事,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定》根据宪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以及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规律对律师与法官的角色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在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要全面把握和认真贯彻《规定》的基本精神,使《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律师与法官的相互交往之中。在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准确把握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了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准则,体现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基本内涵,这就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对律师行业来说,相互独立,就是要求律师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与法官保持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相互尊重,要求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维护司法权威;相互支持,要求律师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法官查明和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共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相互监督,要求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诉讼程序方面主动接受法官的监督,同时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广大律师准确把握这些基本内涵,自觉地按规定办事,从而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严格遵守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各项要求。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涉及多个方面。从《规定》的内容看,我们要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律师与法官的职务性交往只能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以内。律师不得与法官在法律程序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以外,进行任何涉及具有职务内容的交往。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恪守职业准则,依照法定的方式从事相应的活动。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二是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律师与法官基于其他社会身份形成的情感关系不应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因此,律师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不得接受委托的特别规定,对 于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合同。同时,在案件代理之前和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三是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利益交往关系。无论是基于职务性联系,还是基于非职务性的其他社会性身份的联系,律师与法官之间应避免任何带有利益交换内容的交往,包括避免一般社会习俗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这一要求也许有些苛刻,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职业尊严,律师和法官就应该以不同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广大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只有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好形象。
第三,积极探索律师与法官正常关系的有效途径。如何构建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适应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广大律师和法官面临的共同课题。在这个方面,需要集中全体律师和法官的共同智慧。广大律师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既要把握好与法官交往中哪些行为应当避免或杜绝,还要积极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律师和法官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比如,有组织地开展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法治建设大计的学术活动;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倡导法官和律师以刚正不阿的精神和精湛的法律技能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倡导律师与法官对彼此追求公正、追求正义的正当行为的理解与支持,等等。
三、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司法部决定从3月下旬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这次教育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三个教育”、“三个规范”,即: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目前,教育整顿活动正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律师队伍建设出现了新的气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抓住教育整顿活动的良好势头,因势利导,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务求取得实效。
第一,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和教育。《规定》对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要组织广大律师进一步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今后的律师培训工作中,要把《规定》作为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学习,强化自律意识,多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认真检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对照《规定》的要求,纠正错误,矫正偏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习贯彻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细化各项措施,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第二,要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为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将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自查自纠阶段,广大律师要自觉对照《规定》进行自查,对与法官在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司法部将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引导和督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好督查工作。
同时,还要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间相互监督、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欢迎广大法官对律师执业的行为和操守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让少数害群之马在律师行业无立足之地。 同时要大力宣传自觉遵守《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优秀律师,树立典型,纯洁行风,弘扬正气。
第三,要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配合。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人民法院等多个方面。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各地在开展教育整顿活动、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过程中,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以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和法官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对律师违反执业纪律的投诉反映,做到投诉一件,查处一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同志们,当代中国的律师和法官共同肩负着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崇高使命。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对我们寄予了厚望。让我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共同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律师执业活动和司法审判实践之中,从而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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