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安次法院利用“一乡一庭”解决执行案件
2015-05-21 10:38:43 | 来源:廊坊法院 | 作者:宁学猛
近期,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利用“一乡一庭”的建设,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优越性,执结一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李某,1949年出生,安次区葛渔城镇老堤头村人,邢某,1951年出生,调和头乡大沈庄村人。2013年7月28日,邢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码头园区南北主路管委会出口处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害、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廊坊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并支付医疗费2882元。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将邢某诉至安次法院。安次法院经审理判决邢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662元。因邢某未能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次法院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邢某独自一人在村里居住,身患疾病,在事故中也受伤住院治疗多日,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费用。但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膝下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经济条件较好。因安次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宁学猛兼任调河头法庭庭长,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属于调河头乡,宁庭长找到调河头乡政法书记和包村干部,在村干部和调解员的协助下,多次找到邢某之子,劝解其代其父亲履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当庭履行完毕。
李某,1949年出生,安次区葛渔城镇老堤头村人,邢某,1951年出生,调和头乡大沈庄村人。2013年7月28日,邢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码头园区南北主路管委会出口处与骑电动车的李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害、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廊坊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并支付医疗费2882元。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将邢某诉至安次法院。安次法院经审理判决邢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662元。因邢某未能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次法院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邢某独自一人在村里居住,身患疾病,在事故中也受伤住院治疗多日,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费用。但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膝下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经济条件较好。因安次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宁学猛兼任调河头法庭庭长,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属于调河头乡,宁庭长找到调河头乡政法书记和包村干部,在村干部和调解员的协助下,多次找到邢某之子,劝解其代其父亲履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当庭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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