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假合同” 一方诉解除获法院支持
2015-05-15 14:24:53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梁睿诗
某软木制品公司称其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购销经济合同》从未履行,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合同解除。
某软木制品公司称,2013年1月5日,其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购销经济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应于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向某软木制品公司供应二甘醇、溶解浆、合成软木塞、天然软木塞、天然软木等产品,货物价值八千多万。合同签订后,双方随即口头约定,合同内容不予执行,两个公司也没有要履行合同的意向。在某化工公司明确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某软木制品公司要求解除《购销经济合同》。
既然不打算履行,又为何要签订标的达8090万元的合同呢?某化工公司解释说,事情的起因是某软木制品公司此前承诺,为某化工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及对外开立信用证业务提供抵押担保,但是在前往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房管局要求提供双方的买卖合同。因此,某化工公司应某软木制品公司要求,制作了该份《购销经济合同》,但是双方又约定,该份合同仅作为房管局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手续使用,不能作为实际买卖合同执行,某化工公司不承担任何的合同责任与义务。现在某化工公司认为,既然合同就是为了办理抵押手续而存在,就应该为了抵押权的继续有效而一直存在下去,不应该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经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所以应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从未实际执行《购销经济合同》,以后也不会履行《购销经济合同》,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购销经济合同》。
某软木制品公司称,2013年1月5日,其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购销经济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应于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向某软木制品公司供应二甘醇、溶解浆、合成软木塞、天然软木塞、天然软木等产品,货物价值八千多万。合同签订后,双方随即口头约定,合同内容不予执行,两个公司也没有要履行合同的意向。在某化工公司明确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某软木制品公司要求解除《购销经济合同》。
既然不打算履行,又为何要签订标的达8090万元的合同呢?某化工公司解释说,事情的起因是某软木制品公司此前承诺,为某化工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及对外开立信用证业务提供抵押担保,但是在前往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房管局要求提供双方的买卖合同。因此,某化工公司应某软木制品公司要求,制作了该份《购销经济合同》,但是双方又约定,该份合同仅作为房管局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手续使用,不能作为实际买卖合同执行,某化工公司不承担任何的合同责任与义务。现在某化工公司认为,既然合同就是为了办理抵押手续而存在,就应该为了抵押权的继续有效而一直存在下去,不应该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经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所以应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从未实际执行《购销经济合同》,以后也不会履行《购销经济合同》,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购销经济合同》。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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