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如何分流案件
2015-05-09 08:36: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王亚明
  分流案件程序的设计及流转的快慢,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不仅是保护人权、实现诉权的要求,也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器。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不应仅关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会增加多少案件,而更应当关注如何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程序的设计及流转的快慢,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不仅会带来个案的简单增加,更会导致类案的成倍增长。而类案的成倍增长是比较可怕的,因为这不仅会耗尽法官的体力,在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更会增加法官与当事人的焦躁情绪,从而影响司法的淡定与从容,引发司法短期的震荡。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流案件,使立案登记制向立案分流制转变。

  应当强化案件的繁简分流。即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两个层次:疑难复杂案件,直接交给员额制法官或资深法官进行审理。对于普通个案或类案,应当进行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庭法官或委托基层民调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判。法院对于疑难案件及普通个案,不能局限于随机分案的规则,而应根据案件难度和法官能力,在能力大致相当的法官之间进行随机分案,而不能笼统随机分案。

  应当强化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抵制而废止或名存实亡。小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审结案件,并能实现一审终审,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创新和进步,必须加大宣传和制度实施,防止制度空转。为此,基层法院应当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导,在立案窗口设立小额诉讼专窗,引导好立案,并应指定专业法官批量类型化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使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进入审理的快车道。

  应当强化审判庭的类型化审理分工。在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并不可怕,关键需要专业性强的类型化法官。各基层法院应当根据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工作优势,实现审判的类型化,从而使案件在不同类型的法官间进行合理分流,以类型化、专业化来应对案件的多量化、多样化、复杂化,实现案件在审判庭内部的合理分流和职能互补。

  应当发挥法庭巡回审判的功能。在基层法院,各巡回审判点及法庭是群众诉讼的第一窗口,也是纠纷发生的最前沿,只有发挥巡回审判和及时审判的功能,才能使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因此,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各巡回审判庭和法庭应当在巡回审判地或法庭所在地及时设立立案窗口,方便群众立案的同时,也要发挥便民审判、社区审判优势,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最大限度借助基层民调组织及人民陪审员的地缘优势,将矛盾及时进行化解。

  应当发挥立案把关的解释引导功能。立案登记制不等同于立案胜诉制,能够进入诉讼环节,是保障了公民的诉权,但不能等同于案件能够胜诉。所以立案法官应当将案件证据不足或起诉后可能败诉的后果及风险告知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防止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盲目乐观、自信,进而对诉讼后果不能接受产生心理落差,带来心理上的震荡。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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