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均被判刑
2015-05-08 10:32:50 | 来源:祁阳法院 | 作者:邓元元 谢玉迁
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犯非法经营罪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8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和被告人李高山等人在祁阳县城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被告人戴喜生为他人“写码”或自己“坐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130余期,卖出码单50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作为戴喜生下线,从事“写码”、“兑奖”、发放”码报”等工作,从中获取提成。其中:2013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易雪英在祁阳县城王府坪市场内伙同戴喜生经营地下六合彩100余期,卖出码单8万余元,从中获利7千余元。2014年2、3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何景军在祁阳县城自家米粉店内伙同戴喜生经营地下六合彩60多期,卖出码单金额约6万余元,从中获利3千余元;2014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高山在祁阳县城中仓街一书店内伙同戴喜生经营地下六合彩60多期,卖出码单价值约10万元,从中获利3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相互结伙,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戴喜生的作用大于被告人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从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中分别获利3万余元、3千余元、7千余元、3千余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雪英、李高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决定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和被告人李高山等人在祁阳县城从事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被告人戴喜生为他人“写码”或自己“坐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130余期,卖出码单50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作为戴喜生下线,从事“写码”、“兑奖”、发放”码报”等工作,从中获取提成。其中:2013年9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易雪英在祁阳县城王府坪市场内伙同戴喜生经营地下六合彩100余期,卖出码单8万余元,从中获利7千余元。2014年2、3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何景军在祁阳县城自家米粉店内伙同戴喜生经营地下六合彩60多期,卖出码单金额约6万余元,从中获利3千余元;2014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高山在祁阳县城中仓街一书店内伙同戴喜生经营地下六合彩60多期,卖出码单价值约10万元,从中获利3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相互结伙,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戴喜生的作用大于被告人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易雪英、李高山从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中分别获利3万余元、3千余元、7千余元、3千余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戴喜生、何景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雪英、李高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决定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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