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后出具首例不予受理裁定
2015-05-07 14:31:50 | 来源:巴东法院 | 作者:谭元贵 覃友平 陈千松
  5月4日,申请人任某以生效裁决未得到实际执行为由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5月6日,巴东法院对任某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据悉,这是巴东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后出具的首例不予受理裁定。

  申请人任某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巴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裁决书,裁定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任某伤残补助费、工伤津贴等共计113400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任某于199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交《执行终结书》,该执行终结书载明:“赔偿款113400元、仲裁费1400元,合计114800元,已付52000元,下余62800元,现一次性付清,至此已完全执行终结。”执行人员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制作了执行笔录,该笔录载明:“本案执行款已由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处直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及任某的妻子向某均在执行终结书和执行笔录上签字捺印。据此,巴东法院将该案作执行终结结案。

  5月4日,申请人任某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只与其签订书面手续未实际支付赔偿款,生效判决尚未得到执行为由再次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巴东法院登记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任某申请执行的事项,法院已于2002年11月27日执行完毕。立案法官一次性告知任某,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但任某坚持申请执行,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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