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 六人均被判刑
2015-05-05 16:38:24 | 来源:祁县法院 | 作者:李俊香
近日,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祁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人赵甲等六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甲等六人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祁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4日由被告人赵甲、赵乙共同出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甲。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7日,祁县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到期还本付息、并能让农民便宜购得种子、化肥和农药为诱饵,公开在乡村发放传单,发展农民投资入股,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0400元。2014年3月7日,祁县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任某,从2014年3月7日到4月4日,采用上述方式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3840元。被告人赵某作为祁县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员,在合作社领取固定工资,为合作社联系在各村建立服务站,发放传单发展村民投资入股,被告人岳某作为合作社张南村服务站的业务员,在张南村发放传单,发展农民投资入股,通过提成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30536元,被告人杨某在任某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在合作社领取固定工资,负责收取赵某收回来的存款,并打印合作社存单。
案发后,被告人赵甲、赵乙、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甲、赵乙共同退出赃款710000元,被告人任某退出赃款2396304元,被告人岳某退出赃款130536元,公安机关还扣押了有关人员非法所得11400元,以上共计324824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祁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并给付其他回报,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354240元,被告人赵甲、赵乙、任某系该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岳某、杨某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某、岳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甲、赵乙、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赵某、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甲、赵乙、任某、岳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甲、赵乙、任某、赵某、岳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故对六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该案中,被告单位以能够让农民便宜购买种子、化肥和农药为诱饵吸引农民参与了投资。而在现实中还有一些非法公司一般都是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农民参与投资,投资初期,公司会及时返还利息,市民一看有钱可赚,便会逐步增加投资额,甚至向亲朋好友借钱投入,但非法吸收存款的公司因没有正常收入来源,不能定期正常给付利息,随着公司资金的断链,投资人最终可能会血本无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朋友:在生活中大家一定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勿盲目追求虚高利益,要理性投资,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而陷入他人非法集资的陷阱,大家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祁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4日由被告人赵甲、赵乙共同出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甲。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7日,祁县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到期还本付息、并能让农民便宜购得种子、化肥和农药为诱饵,公开在乡村发放传单,发展农民投资入股,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0400元。2014年3月7日,祁县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任某,从2014年3月7日到4月4日,采用上述方式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3840元。被告人赵某作为祁县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员,在合作社领取固定工资,为合作社联系在各村建立服务站,发放传单发展村民投资入股,被告人岳某作为合作社张南村服务站的业务员,在张南村发放传单,发展农民投资入股,通过提成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30536元,被告人杨某在任某担任法人代表期间,在合作社领取固定工资,负责收取赵某收回来的存款,并打印合作社存单。
案发后,被告人赵甲、赵乙、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甲、赵乙共同退出赃款710000元,被告人任某退出赃款2396304元,被告人岳某退出赃款130536元,公安机关还扣押了有关人员非法所得11400元,以上共计324824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祁县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并给付其他回报,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354240元,被告人赵甲、赵乙、任某系该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某、岳某、杨某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某、岳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甲、赵乙、岳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赵某、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甲、赵乙、任某、岳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甲、赵乙、任某、赵某、岳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故对六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该案中,被告单位以能够让农民便宜购买种子、化肥和农药为诱饵吸引农民参与了投资。而在现实中还有一些非法公司一般都是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农民参与投资,投资初期,公司会及时返还利息,市民一看有钱可赚,便会逐步增加投资额,甚至向亲朋好友借钱投入,但非法吸收存款的公司因没有正常收入来源,不能定期正常给付利息,随着公司资金的断链,投资人最终可能会血本无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朋友:在生活中大家一定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勿盲目追求虚高利益,要理性投资,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而陷入他人非法集资的陷阱,大家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