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全市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指导意见
2015-04-30 08:37:44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熊灿
为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强化院长、庭长审判职责,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市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办案原则和范围。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正常审判管理职责以外,还应当亲自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和其他案件。办理案件形式包括担任承办人独任或者合议审理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明确办案数量。高院、中院、基层法院院长每年承办案件分别不少于1件、2件、3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不少于2件、4件、6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至少应为其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数量的3倍。高院、中院庭长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分别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20%和50%,其中,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分别不少于4件和8件;高院、中院副庭长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分别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40%和70%,其中,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分别不少于8件和16件。基层法院庭长作为独任法官承办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独任审理平均办案数量的15%,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所在庭普通程序案件的25%;副庭长分别不少于60%和35%。执行部门负责人具体办案数量由高院执行局参考审判业务部门办案任务合理确定。
明确案件评议机制和文书签发。经合议审理的案件,院长、副院长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有权提请分管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除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经过合议庭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
明确考评机制。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通报庭长、副庭长承办和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所在部门办案总数、人均结案数量,并报高院备案;年终通报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承办和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公布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理案件数量及比例。各级法院院、庭长办理 案件情况纳入本单位及个人的绩效考评管理和监督范围。
明确办案原则和范围。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正常审判管理职责以外,还应当亲自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和其他案件。办理案件形式包括担任承办人独任或者合议审理案件,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明确办案数量。高院、中院、基层法院院长每年承办案件分别不少于1件、2件、3件,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不少于2件、4件、6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至少应为其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数量的3倍。高院、中院庭长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分别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20%和50%,其中,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分别不少于4件和8件;高院、中院副庭长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分别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40%和70%,其中,担任承办人审理案件分别不少于8件和16件。基层法院庭长作为独任法官承办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所在庭其他法官独任审理平均办案数量的15%,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量一般不少于所在庭普通程序案件的25%;副庭长分别不少于60%和35%。执行部门负责人具体办案数量由高院执行局参考审判业务部门办案任务合理确定。
明确案件评议机制和文书签发。经合议审理的案件,院长、副院长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有权提请分管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除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经过合议庭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
明确考评机制。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通报庭长、副庭长承办和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所在部门办案总数、人均结案数量,并报高院备案;年终通报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承办和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公布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理案件数量及比例。各级法院院、庭长办理 案件情况纳入本单位及个人的绩效考评管理和监督范围。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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