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2015-04-21 08:31: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张先明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历经雏形形成期、确立及发展期、恢复和发展期、逐渐完善期等阶段。
雏形形成期,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
确立及发展期,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6年和1963年颁布的一些规定,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相应规范。
恢复和发展期,始于1978年。是年,鉴于“文革”期间陪审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逐渐完善期,始于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雏形形成期,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
确立及发展期,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6年和1963年颁布的一些规定,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相应规范。
恢复和发展期,始于1978年。是年,鉴于“文革”期间陪审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逐渐完善期,始于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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