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系列谈④
从源头解决“立案难”
2015-04-19 09:31: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刘计划
  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做了全局性部署,其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从六个方面为立案受理制度改革之推进勾勒出具体路线图: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以及切实加强立案监督。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从微观角度来说,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现行诉讼制度对立案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这就使得部分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涉诉信访事件频繁发生。但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不管诉讼标的大小,也不管纠纷复杂程度,只要当事人选择诉讼渠道解决,除了依照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就产生约束法院的诉讼系属,这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不会作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频繁发生。

  从宏观角度来看,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大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置障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门槛,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人民能够切身感受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计划)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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