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逞威风 殴打他人获刑悔当初
2015-04-13 15:55: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襄垣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酒后难以自持心生歹念,呼朋唤友殴打他人齐被判刑。近日,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生人,初中文化,无业;范某,男,1982年生人,中专文化,无业。经查,2014年9月27日下午,魏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襄垣县古韩镇大黄庄村道路上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与殴打后,魏某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范某到现场帮忙。后魏见陈某、范某驾驶黑色别克君越轿车来到现场,即驾车朝旁边郝某经营门市的防盗门撞去,陈某和范某遂从后备箱拿出两根木棍,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驾驶吉利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经鉴定,郝某门市的仿红铜防盗门、砖墙和吉利美日牌MR7131汽车损坏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仟零叁拾贰元陆角整;张某的四肢及胸壁损伤属轻微伤;李某的头部损伤构不成轻微伤。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张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范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评价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果,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决二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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