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5名男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审
2015-04-03 09:03:2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何蒋勇
4月2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年初,90后男子赵某在一次偶然的上网过程中发现,根据网上查到的某些中小学网站管理员的账号及猜测用户名和简单密码(如“123456”等)的方式,有时可以成功登录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中获取部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所在学校、年级、手机号码等。
得知情况后,,赵某与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钱某商量,由他向钱某提供学生信息,钱某则给他教育培训机构的代理权。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赵某为获取学生信息多次进入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采用猜用户名、密码的方式,秘密窃取了浙江省各地学校学生信息,总量达870余万条,并将盗取的学生信息提供给钱某。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该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孙某从钱某处拷贝了32万余条宁波地区学生信息,提供给经营一家短信群发公司的李某和周某,以供他们发布营销信息,并收取了10000元好处费。随后李某伙同周某将信息中的五家学校共9000余条学生信息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后赵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主动投案。2015年3月,公诉机关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自愿认罪。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2013年年初,90后男子赵某在一次偶然的上网过程中发现,根据网上查到的某些中小学网站管理员的账号及猜测用户名和简单密码(如“123456”等)的方式,有时可以成功登录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中获取部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所在学校、年级、手机号码等。
得知情况后,,赵某与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钱某商量,由他向钱某提供学生信息,钱某则给他教育培训机构的代理权。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赵某为获取学生信息多次进入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采用猜用户名、密码的方式,秘密窃取了浙江省各地学校学生信息,总量达870余万条,并将盗取的学生信息提供给钱某。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该杭州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孙某从钱某处拷贝了32万余条宁波地区学生信息,提供给经营一家短信群发公司的李某和周某,以供他们发布营销信息,并收取了10000元好处费。随后李某伙同周某将信息中的五家学校共9000余条学生信息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后赵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主动投案。2015年3月,公诉机关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自愿认罪。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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