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理,胳膊就能拧过大腿
2015-03-09 08:51: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口述 李蕊 整理 李丹丹
  荣誉档案

  李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审员,2015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现年40岁的李蕊从事行政审判十余年,在她眼里,没有官民之分,没有贵贱之别,只要有理,胳膊就能拧过大腿。

  “李法官,我父亲接到判决书时说,没想到在有生之年还能看到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

  去年11月的一天,我接到当事人陈某的儿子打来的电话,对刚刚审结的一起案件表示感谢。

  2000年,已经退休的陈某与他人联合创办一所民办学校,教育局在批复中同意由陈某担任学校的校长和法定代表人。不久,某公司作为参与办学方之一,单方面免去了陈某的校长职务。

  “校长之争”尘埃未定,教育局便按照该公司的意愿给予备案,并为对方重新办理相关印章出具了介绍信。

  对此,陈某提起了第一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的两个月后,教育局又为该学校颁发了办学许可证,证中所载校长和法定代表人却非陈某。

  2004年,陈某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办学形式与法定代表人内容上,与作出的批复不一致,违反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由于学校已经招生开课,法院在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并责成教育局对办学许可证中存在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虽然拿到了生效判决,但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两年后,教育局再次为学校颁发了办学许可证,内容与前次大体一致。陈某不得不第三次打起官司。

  但这次,陈某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接连败诉。最后,辽宁省高院提审了此案。

  此时,陈某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出庭应诉等事项都由他的儿子代理。老人曾是特级教师,多次荣获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身陷纠纷十几年,他和家人都已疲惫不堪。

  而教育局却怠于应诉。在我们通过公告、电话通知、快递邮寄三种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后,教育局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庭。

  这样的情况,没有影响我好好审理案件的决心。

  对案情深入了解后,我认为存在两个问题。第二次诉讼时,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要求教育局对办学许可证与其所依据的批复不相一致的部分予以重新处理,但教育局却二次颁发办学许可证,显然并未正确履行生效判决的要求。

  此外,合作办学行为发生在2000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某公司向教育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在陈某被剥夺法定代表人、校长权利,无法参与学校管理活动情况下形成的,不能作为更换代表人的合法材料。

  因此,我们在判决中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当行政法官十余年,我深知行政机关哪怕微不足道的一次违规,都可能给个体带来巨大的伤害。这个案子让我感到公权力面前群众维权的艰难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更感到行政审判任重道远,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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