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个案积累筑牢公平正义基石
全国优秀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韦永辉
2019-03-25 09:16: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韦永辉
全国优秀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韦永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个案积累筑牢公平正义的基石,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2018年1月,我主审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蓝某诉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龙在向其购买蚕茧时,都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结算。2017年3月20日,双方结算后,黄某龙尚欠其蚕茧款40万元。当日,黄某龙立下欠条,黄某龙的儿子黄某程也在欠条上签字。欠条载明欠款总数、还款方式等,另外还附加“黄某程从2017年4月15日起每月付2万元给蓝某,直至还清货款”的内容。但黄某程支付12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于是,蓝某将黄某龙及黄某程告上法院。在庭审中,黄某龙和黄某程均称欠款的是某公司,而不是黄某程,黄某程是帮某公司还债。法院依黄某龙、黄某程申请,依法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虽然黄某龙父子均称该债务是某公司欠的,且某公司也愿意承担偿还责任。但我没有轻易下判,而是认真查清案件事实:黄某程自愿在欠条上签字,并且已经归还了6个月的欠款,符合“债务加入”的要件,构成“债务加入”,应与黄某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与蓝某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承担责任,故判决黄某龙、黄某程共同向蓝某支付蚕茧款28万元。宣判后,黄某龙、黄某程均服判,没有上诉。此案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而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只有坚持了公正、主持了正义、维护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相反,如果一个司法案件得不到公平正义的裁决,就会损害法治的权威性,甚至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说到底,老百姓对司法的要求,就是公平正义,就是希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群众信仰,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一旦失去公正这个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从而导致群众不敬法、不畏法、不信法。
近年来,由于各项工作成绩显著,2019年2月,我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被自治区高院评为“全区优秀法院”,2017、2018年连续两年被来宾市中院评为绩效考评先进单位。2019年1月,我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2018年1月,我主审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蓝某诉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龙在向其购买蚕茧时,都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结算。2017年3月20日,双方结算后,黄某龙尚欠其蚕茧款40万元。当日,黄某龙立下欠条,黄某龙的儿子黄某程也在欠条上签字。欠条载明欠款总数、还款方式等,另外还附加“黄某程从2017年4月15日起每月付2万元给蓝某,直至还清货款”的内容。但黄某程支付12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于是,蓝某将黄某龙及黄某程告上法院。在庭审中,黄某龙和黄某程均称欠款的是某公司,而不是黄某程,黄某程是帮某公司还债。法院依黄某龙、黄某程申请,依法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虽然黄某龙父子均称该债务是某公司欠的,且某公司也愿意承担偿还责任。但我没有轻易下判,而是认真查清案件事实:黄某程自愿在欠条上签字,并且已经归还了6个月的欠款,符合“债务加入”的要件,构成“债务加入”,应与黄某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与蓝某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承担责任,故判决黄某龙、黄某程共同向蓝某支付蚕茧款28万元。宣判后,黄某龙、黄某程均服判,没有上诉。此案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而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只有坚持了公正、主持了正义、维护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相反,如果一个司法案件得不到公平正义的裁决,就会损害法治的权威性,甚至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说到底,老百姓对司法的要求,就是公平正义,就是希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群众信仰,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一旦失去公正这个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从而导致群众不敬法、不畏法、不信法。
近年来,由于各项工作成绩显著,2019年2月,我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被自治区高院评为“全区优秀法院”,2017、2018年连续两年被来宾市中院评为绩效考评先进单位。2019年1月,我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
责任编辑:刘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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