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友伸张正义恐吓殴打 男子敲诈勒索获刑
2015-03-02 14:16: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代文官) 得知心爱女友被他人纠缠,遂利用夜深人静之际对其进行言语恐吓、殴打,并敲诈勒索现金1万元。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以张某某纠缠其女友杨某为由,在渑池县某某酒厂后围墙处对张某某进行言语恐吓、殴打,并敲诈勒索张某某现金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杨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以张某某纠缠其女友杨某为由,在渑池县某某酒厂后围墙处对张某某进行言语恐吓、殴打,并敲诈勒索张某某现金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杨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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