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法官李蕊:行政案件没有官民之分
2015-02-15 10:15:2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韩宇
人物简介
李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当法官11年,李蕊审理行政案件860余件,无一案件超审限,无一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她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4次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共青团辽宁省委授予第六届“辽宁省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
“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这是李蕊的座右铭。
1998年,李蕊通过招录考进辽宁高院,在行政庭一干就是17个年头。
李蕊告诉记者:“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在我眼中没有官民之分,更没有贵贱之别,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
2011年,李蕊审理福州某制药公司诉辽宁某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2009年,该制药公司得到辽宁某知识产权局停止生产和销售含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产品的处理决定。这时,该制药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对同一专利纠纷进行诉讼已经到了第5个年头。该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辽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该制药公司又败诉,不得不二次上诉到辽宁高院。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专业性强,经济法学科班出身的我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专门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同事一起研究探讨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李蕊回忆说。
庭审时,制药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对已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决定”上诉理由,引起了李蕊的注意。李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李蕊的观点。
律师苗嵬因为代理一名退休教师诉某市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案件而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这个法官很正派,审理案子没因对方是行政机关就有偏颇。”他向记者这样评价李蕊。
近几年来,辽宁高院行政案件逐年增加,2014年超过了1000件,行政庭9名法官,包括庭长悉数上阵审案。李蕊年年是办案标兵,仅2014年年审理案件数量就达220件,但每起案件的审理质量都没有打折扣。
为防止诉讼程序“空转”而不能解决实体争议,李蕊给自己立下三条规矩:民行交叉的案件,绝不拒之门外;可发回可改判的案件,绝不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绝不一发了之。
李蕊说:“因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错影响,民行交叉案件审理起来耗时费力,这类案件在我审理的案件中至少占两成。”
遇到此类案子,李蕊从不逃避,总是争取在行政诉讼中为当事人找到救济合法权益的出口。
2014年初,李蕊审理了沈阳某公司诉某市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再审一案,此案涉及这家公司1100余万元股份的认定问题。合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普遍认为此案确实是以民事纠纷为基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应驳回再审申请。如果李蕊进行行政诉讼,审理难度太大,还可能面对职工群访的风险。
李蕊却认为,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事诉讼中能找到办法就不会打行政诉讼的官司。最终,她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得到审委会的支持,指令再审。
当看起来有多个途径救济权益时,最怕的就是相互推诿,最后变成没有救济途径。“既然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允许其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李蕊说。
2014年12月2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卜薇薇搜索到李蕊的微信账号,她在申请微友的备注中写道:“我可是你的粉丝,如果有新发表的文章和新的思考一定要及时告诉我。”
虽然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但真正让卜薇薇关注李蕊,却是她的调研文章。“李蕊对审判实务中一些问题的思考,能给基层法官提供非常有用的参考。”卜薇薇说。
这些年,李蕊养成了边审理案件,边学习调研的习惯。
李蕊对记者说:“我起初写调研文章比较笨拙,常常是心中有、笔下无,也经历了照猫画虎的过程。”
“写远比说难,把思考的东西变成文字是一个系统整理过程,会让你对一个问题的分析和认识有质的飞跃。”李蕊说。
2008年,李蕊针对“复议前置中行政行为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独立完成的调研文章再次发表,她将如何确定起诉对象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当年争论颇为热烈的话题,如今早已形成共识,而且与李蕊当时提出的观点完全契合。
李蕊学习调研很接“地气”,总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立起课题。8年时间,她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审判业务文章达到23篇。2013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李蕊一人分别获得优秀案例一等奖、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和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2014年,她在该项评比中又获得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李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当法官11年,李蕊审理行政案件860余件,无一案件超审限,无一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她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4次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共青团辽宁省委授予第六届“辽宁省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
“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这是李蕊的座右铭。
1998年,李蕊通过招录考进辽宁高院,在行政庭一干就是17个年头。
李蕊告诉记者:“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在我眼中没有官民之分,更没有贵贱之别,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
2011年,李蕊审理福州某制药公司诉辽宁某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2009年,该制药公司得到辽宁某知识产权局停止生产和销售含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产品的处理决定。这时,该制药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对同一专利纠纷进行诉讼已经到了第5个年头。该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辽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该制药公司又败诉,不得不二次上诉到辽宁高院。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专业性强,经济法学科班出身的我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专门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同事一起研究探讨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李蕊回忆说。
庭审时,制药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对已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决定”上诉理由,引起了李蕊的注意。李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李蕊的观点。
律师苗嵬因为代理一名退休教师诉某市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案件而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这个法官很正派,审理案子没因对方是行政机关就有偏颇。”他向记者这样评价李蕊。
近几年来,辽宁高院行政案件逐年增加,2014年超过了1000件,行政庭9名法官,包括庭长悉数上阵审案。李蕊年年是办案标兵,仅2014年年审理案件数量就达220件,但每起案件的审理质量都没有打折扣。
为防止诉讼程序“空转”而不能解决实体争议,李蕊给自己立下三条规矩:民行交叉的案件,绝不拒之门外;可发回可改判的案件,绝不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绝不一发了之。
李蕊说:“因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错影响,民行交叉案件审理起来耗时费力,这类案件在我审理的案件中至少占两成。”
遇到此类案子,李蕊从不逃避,总是争取在行政诉讼中为当事人找到救济合法权益的出口。
2014年初,李蕊审理了沈阳某公司诉某市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再审一案,此案涉及这家公司1100余万元股份的认定问题。合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普遍认为此案确实是以民事纠纷为基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应驳回再审申请。如果李蕊进行行政诉讼,审理难度太大,还可能面对职工群访的风险。
李蕊却认为,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事诉讼中能找到办法就不会打行政诉讼的官司。最终,她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得到审委会的支持,指令再审。
当看起来有多个途径救济权益时,最怕的就是相互推诿,最后变成没有救济途径。“既然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允许其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李蕊说。
2014年12月2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卜薇薇搜索到李蕊的微信账号,她在申请微友的备注中写道:“我可是你的粉丝,如果有新发表的文章和新的思考一定要及时告诉我。”
虽然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但真正让卜薇薇关注李蕊,却是她的调研文章。“李蕊对审判实务中一些问题的思考,能给基层法官提供非常有用的参考。”卜薇薇说。
这些年,李蕊养成了边审理案件,边学习调研的习惯。
李蕊对记者说:“我起初写调研文章比较笨拙,常常是心中有、笔下无,也经历了照猫画虎的过程。”
“写远比说难,把思考的东西变成文字是一个系统整理过程,会让你对一个问题的分析和认识有质的飞跃。”李蕊说。
2008年,李蕊针对“复议前置中行政行为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独立完成的调研文章再次发表,她将如何确定起诉对象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当年争论颇为热烈的话题,如今早已形成共识,而且与李蕊当时提出的观点完全契合。
李蕊学习调研很接“地气”,总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立起课题。8年时间,她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审判业务文章达到23篇。2013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李蕊一人分别获得优秀案例一等奖、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和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2014年,她在该项评比中又获得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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