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出轨 男子斧砍“情敌”获刑九年
2015-02-05 16:05: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审理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陈华 刘伟 张传新)  师某怀疑妻子与人有染,手持斧头将“情敌”砍成重伤。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9年。

  师某因怀疑妻子与同村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2014年9月7日7时许携带斧头在男子经常路过处等待,待男子出现时一通乱砍,致其头部、手部多处受伤。师某见被砍男子头部流血,遂停止砍击,并拨打120及向110报警,伤者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师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经鉴定,受伤男子伤情为重伤二级。

  据师某供述,其妻曾在被砍男子的服装店打工,他感觉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间产生矛盾,妻子当年3月离家出走后音信全无,他向该男子询问妻子去向无果,找不到妻子,便心生怒火,失去理智。但据被砍男子讲,师某妻子确实在其服装店上过班,因2013年底的一个下雨天好心捎带师某妻子回家,恰巧被师某见到,师某自此就认定两人有不正当关系。自己和师某妻子其实没有不正当关系,只是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仅因怀疑妻子与别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持斧头砍杀他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行停止继续实施杀害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师某犯罪后自行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被害人与师某之妻有不正当关系,故师某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出的观点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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