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文书上网中常见问题的分析
2015-02-05 15:43:50 | 来源:北京顺义法院 | 作者:王媛媛
2015年年度质效考核中已将裁判文书上网纳入。裁判文书上网率与法官个人业绩、庭室成绩紧密相关。截止到2015年1月30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共审核裁判文书5297件,通过3006件,通过率仅为56.75%。为减少裁判文书修改次数,节约裁判文书制作时间,笔者近期对裁判文书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公开范围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范围
首先是生效的文书。上诉案件中,只有二审维持原判的需要笔者将一审文书进行公开。裁定书公开的范围包括:生效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补正裁定书,其余程序性的不公布。比如:准许撤诉裁定书。
2、裁判文书中不予上网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国家秘密不用过多解释,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个人隐私这个范围比较宽泛: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都算。规定中列举了日记、生活秘密、通信秘密等,但不够明确、具体。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涉及残疾等级的信息,这个算不算个人隐私。有的法院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都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上网。有的法院并没有做任何处理就进行上网。有的案件中涉及当事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被狗咬伤;家庭内部的涉及故意伤害,这些算不算个人隐私,都值得笔者探讨。案子形形色色,个人隐私这个范围只能在个案中灵活掌握。目前的趋势是裁判文书上网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原则上是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还有那些容易引起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导向的 。这个范围承办人要灵活掌握。此类不公布在互联网上的案件需经院长审批。
二、技术处理问题
1、裁判文书中应当匿名处理的范围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除此之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文书中涉及到这些人,名字也应匿名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案由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范围上不做过多的解释。但笔者审查时发现:目前系统自动处理软件功能还不很完善,只有文书中写明:“证人张三”,系统才会自动处理为:“证人张x”,文书中不是所有“张三”前面都有证人二字,所以,有些张三没有被匿名为“张x”。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要浏览一下全文,进行把关。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
(4)未成年人的姓名。
当事人是未成年的,有的法官把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删除了,有的法官仅把地址等删除了。经请示,高院答复的是文书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笔者审查中发现,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有的法官没有将未成年人的名字进行技术处理。这类应当引起笔者的注意。
审查文书中笔者发现承办人对匿名处理的格式要求掌握的并不准确。需要匿名处理的姓名,不管其是两字、三字还是四字,一律修改为姓氏+x的格式。如李某改为李x,王某某改为王x。王xx、王某x都是错误的修改方式。如果同一文书中出现多个姓氏相同的人,如李一、李二、李三,则李一修改为李x、李二修改为李x1、李三修改为李x3,以此类推。
2、裁判文书中应当技术处理的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审查中笔者发现下列问题:
家庭住址信息。当事人住址信息不仅在当事人身份信息部分有体现,还在诉辩称、审理查明事实中有体现。比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门牌号信息;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地址信息;相邻关系中涉及的地址信息,离婚纠纷中共有房屋的分割涉及地址信息;涉嫌盗窃罪案件中,入室盗窃涉及地址信息等等。承办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应当将具体的家庭住址信息以x字母进行替换。例如,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5号改为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x号。北京市顺义区幸福小区1号楼1单元1门改为北京市顺义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门。除此之外,涉及村落住址的信息,很多法官习惯性将村落名称保留,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x号,这样做也是不规范的。具体修改方式应将住址信息保留到镇,村落及具体街道、门牌号都属于处理的范畴。除此之外,审查文书中,笔者发现很多文书中的地址信息直接以x代替,如李某,住x。或是修改为李某,住幸福小区x。这些表述方式不够准确、规范。希望各位承办法官在制作文书中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借条上载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和通讯方式,如将这些信息暴露在公众视野,势必会给当事人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这些信息应进行技术处理。具体修改方式如身份证:110222199005030000改为身份证:xxx;电话:01069436195改为电话:xxx。
健康状况。个人信息中涉及盲、聋、哑的应当直接删除。如果文书中有智力残疾、残疾等级等信息的也应技术处理。如小红伤残等级为十级改为小红伤残等级为x级。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3)商业秘密。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但应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原告李四的姐姐)。审查中,有的法官理解有误,认为律师是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仅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有的把律师全名删除了,有的留个姓,还有的进行了匿名处理,这些都是不正确的。比照公民做代理人、辩护人时,都保留姓名,律师的姓名也应当保留。
三、裁判文书格式涉及的问题
1、裁判文书未进行自动排版。有的法官没有点击自动排版按钮,上传的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承办人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就是点击自动排版按钮。不点击此按钮,裁判文书将会没有任何格式。
2、文书尾部有赘字及页码。因上网的文书显示在一个页面,不分页显示,因此,有的文书尾部写有“此页无正文”字样,这几个字应当删除。有的文书点击自动排版后,页码都集中在页面的最后一行,应当将页码删除。
3、段落存在问题。如: “如不服本判决…”一段写到了主文后面,没有另起一段;数字金额后面出现断行的现象屡屡皆是,法官应提起注意。
4、标点存在问题。如:法官在删除地址的时候,把句子的句号也删除了。
5、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格式错误。审核裁判文书时,经常出现尾部落款格式不规范的现象。如落款的行间距过大或过小、落款的对其方式不统一。如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调节行间距、对其方式,请联系我院技术处找专门人员进行调整。
6、文书中数字金额格式错误。文书中出现的数字金额到达五位及以上时,数字每隔三位中间需要空格一次,如10000改为10 000、100000改为10 000、1000000改为1 000 000。除此之外,数字金额要与文字紧密连接。如果金额与文字中间出现多余空格,应将多余空格删除。如张三还款 3000元,改为张三还款3000元。
7、裁判文书中出现的x字母格式不统一。裁判文书中需要技术处理的信息应用“x”字母代替,依据不同的输入状态,x字母的格式也不同,如X与x。审查裁判文书时,经常发现整篇裁判文书中的x字母格式杂乱的现象,这使裁判文书整体看起来不够规范。各承办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应注意区分大写状态、中文状态、英文状态等,并保持使用一种输入状态进行输入,降低此类现象的发生。
以上就是笔者在审核裁判文书中发现的常见问题。笔者希望各承办人在发送裁 判文书前通篇浏览一下文书,检查一下有没有上述错误。笔者审核文书的页面,只有通过与不通过的选择,没有办法对文书内容进行改动,对于不通过的文书,笔者必须写明理由才能点击退回。因为一点点形式瑕疵,笔者点击退回,法官还要到信息球里查看被退回的原因,再到审判系统中修改文书,并再次提交,非常繁琐,还不如承办人在第一次提交文书时多看几遍。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公开范围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范围
首先是生效的文书。上诉案件中,只有二审维持原判的需要笔者将一审文书进行公开。裁定书公开的范围包括:生效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补正裁定书,其余程序性的不公布。比如:准许撤诉裁定书。
2、裁判文书中不予上网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国家秘密不用过多解释,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个人隐私这个范围比较宽泛: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都算。规定中列举了日记、生活秘密、通信秘密等,但不够明确、具体。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涉及残疾等级的信息,这个算不算个人隐私。有的法院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都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上网。有的法院并没有做任何处理就进行上网。有的案件中涉及当事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被狗咬伤;家庭内部的涉及故意伤害,这些算不算个人隐私,都值得笔者探讨。案子形形色色,个人隐私这个范围只能在个案中灵活掌握。目前的趋势是裁判文书上网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原则上是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还有那些容易引起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导向的 。这个范围承办人要灵活掌握。此类不公布在互联网上的案件需经院长审批。
二、技术处理问题
1、裁判文书中应当匿名处理的范围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除此之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文书中涉及到这些人,名字也应匿名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案由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范围上不做过多的解释。但笔者审查时发现:目前系统自动处理软件功能还不很完善,只有文书中写明:“证人张三”,系统才会自动处理为:“证人张x”,文书中不是所有“张三”前面都有证人二字,所以,有些张三没有被匿名为“张x”。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要浏览一下全文,进行把关。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
(4)未成年人的姓名。
当事人是未成年的,有的法官把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删除了,有的法官仅把地址等删除了。经请示,高院答复的是文书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笔者审查中发现,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有的法官没有将未成年人的名字进行技术处理。这类应当引起笔者的注意。
审查文书中笔者发现承办人对匿名处理的格式要求掌握的并不准确。需要匿名处理的姓名,不管其是两字、三字还是四字,一律修改为姓氏+x的格式。如李某改为李x,王某某改为王x。王xx、王某x都是错误的修改方式。如果同一文书中出现多个姓氏相同的人,如李一、李二、李三,则李一修改为李x、李二修改为李x1、李三修改为李x3,以此类推。
2、裁判文书中应当技术处理的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审查中笔者发现下列问题:
家庭住址信息。当事人住址信息不仅在当事人身份信息部分有体现,还在诉辩称、审理查明事实中有体现。比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门牌号信息;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地址信息;相邻关系中涉及的地址信息,离婚纠纷中共有房屋的分割涉及地址信息;涉嫌盗窃罪案件中,入室盗窃涉及地址信息等等。承办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应当将具体的家庭住址信息以x字母进行替换。例如,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5号改为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x号。北京市顺义区幸福小区1号楼1单元1门改为北京市顺义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门。除此之外,涉及村落住址的信息,很多法官习惯性将村落名称保留,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x号,这样做也是不规范的。具体修改方式应将住址信息保留到镇,村落及具体街道、门牌号都属于处理的范畴。除此之外,审查文书中,笔者发现很多文书中的地址信息直接以x代替,如李某,住x。或是修改为李某,住幸福小区x。这些表述方式不够准确、规范。希望各位承办法官在制作文书中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借条上载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和通讯方式,如将这些信息暴露在公众视野,势必会给当事人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这些信息应进行技术处理。具体修改方式如身份证:110222199005030000改为身份证:xxx;电话:01069436195改为电话:xxx。
健康状况。个人信息中涉及盲、聋、哑的应当直接删除。如果文书中有智力残疾、残疾等级等信息的也应技术处理。如小红伤残等级为十级改为小红伤残等级为x级。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3)商业秘密。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但应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原告李四的姐姐)。审查中,有的法官理解有误,认为律师是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仅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有的把律师全名删除了,有的留个姓,还有的进行了匿名处理,这些都是不正确的。比照公民做代理人、辩护人时,都保留姓名,律师的姓名也应当保留。
三、裁判文书格式涉及的问题
1、裁判文书未进行自动排版。有的法官没有点击自动排版按钮,上传的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承办人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就是点击自动排版按钮。不点击此按钮,裁判文书将会没有任何格式。
2、文书尾部有赘字及页码。因上网的文书显示在一个页面,不分页显示,因此,有的文书尾部写有“此页无正文”字样,这几个字应当删除。有的文书点击自动排版后,页码都集中在页面的最后一行,应当将页码删除。
3、段落存在问题。如: “如不服本判决…”一段写到了主文后面,没有另起一段;数字金额后面出现断行的现象屡屡皆是,法官应提起注意。
4、标点存在问题。如:法官在删除地址的时候,把句子的句号也删除了。
5、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格式错误。审核裁判文书时,经常出现尾部落款格式不规范的现象。如落款的行间距过大或过小、落款的对其方式不统一。如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调节行间距、对其方式,请联系我院技术处找专门人员进行调整。
6、文书中数字金额格式错误。文书中出现的数字金额到达五位及以上时,数字每隔三位中间需要空格一次,如10000改为10 000、100000改为10 000、1000000改为1 000 000。除此之外,数字金额要与文字紧密连接。如果金额与文字中间出现多余空格,应将多余空格删除。如张三还款 3000元,改为张三还款3000元。
7、裁判文书中出现的x字母格式不统一。裁判文书中需要技术处理的信息应用“x”字母代替,依据不同的输入状态,x字母的格式也不同,如X与x。审查裁判文书时,经常发现整篇裁判文书中的x字母格式杂乱的现象,这使裁判文书整体看起来不够规范。各承办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应注意区分大写状态、中文状态、英文状态等,并保持使用一种输入状态进行输入,降低此类现象的发生。
以上就是笔者在审核裁判文书中发现的常见问题。笔者希望各承办人在发送裁 判文书前通篇浏览一下文书,检查一下有没有上述错误。笔者审核文书的页面,只有通过与不通过的选择,没有办法对文书内容进行改动,对于不通过的文书,笔者必须写明理由才能点击退回。因为一点点形式瑕疵,笔者点击退回,法官还要到信息球里查看被退回的原因,再到审判系统中修改文书,并再次提交,非常繁琐,还不如承办人在第一次提交文书时多看几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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