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一企业污染环境被罚35万 总经理获刑1年
2015-02-04 13:5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铜仁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力实施“产业原地转型、城市异地转型”发展战略,在工业经济得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始终严防死守生态环保底线,严厉打击破坏、污染环境犯罪。该区一企业因污染环境,被法院判处35万元罚金,企业经理获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

  万山区一锰业公司于2003年6月投入生产以来,按照与原区政府(万山特区)签订的《投资建厂合同书》,向已关闭的原贵州汞矿汞渣库排放锰渣。2008年3月罗某某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行政及对外协调等工作。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锰渣库底部暗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原铜仁地区安监局和区安监局在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排查中,将该锰渣库列为需要进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并多次责令其按要求整改。该锰业公司不仅置之不理,还擅自加高坝体,继续向库内排放锰渣。2012年11月7日16时许,该锰渣库底暗涵洞顶部因受酸性锰渣侵蚀发生锈顶,造成锰渣泄漏。万山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对锰渣库底部泄露点进行了封堵,在下游构筑多个石灰拦截坝,设置多个监测点等系列措施进行处置。泄露点于次日24时全部封堵完毕。

  通过调查,此次事故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该锰业公司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完善排水设施和堆放锰渣,导致库内积水不能及时排出而出现事故。经有关部门评估,事故造成损失92.540572万元。诉讼中,该公司赔偿万山区政府92.5405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锰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有毒物质泄漏,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该公司总经理罗某某作为主管人员,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和公司经理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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