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效果好
2015-02-04 13:43: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融水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刘琼琼)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多数陪审员的工作还仅仅是停留在参加庭审、参与合议的层面,人民陪审员的真正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份,新招录了一批人民陪审员,使该院的陪审员人数达到了53名。这些新招录的陪审员全部通过统一考试及培训,文化程度及业务素质都比较高。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各陪审员均来自各行各业在职或已退休的干部职工,他们的人际关系在本地较为广泛,从而推进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原告李某家住融水县城某小区。被告顾某购买了原告楼上的房屋一套作为自己的女儿结婚所用新房。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出其房屋天花板出现裂缝,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装修,以免裂缝扩大。但被告并没有停止施工。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某赔偿损失。但被告坚称原告房屋出现的裂缝与其施工并没有关系,而是房屋自身地基下沉的原因,且不仅仅是原告的房屋有裂缝,同住的其他房屋也出现了这样的裂缝。为了证明其房屋的损坏原因及损失的程度,原告申请对房屋进行司法鉴定。然而,鉴定机构对房屋出现损坏的原因无法确定,原告终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李某撤诉后仍然不服,曾多次找到有关机构反映,要求解决赔偿事宜。为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形成缠诉、上访案件,经领导批示,由融水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进行调解和释明工作。主办法官得到任务后,尝试从证据不足的角度说服李某,但其对立情绪严重,对旁人所说的话根本听不进去,而顾某坚称李某房屋出现裂缝与其无关。经过多次的沟通,调解工作毫无进展。这时,办案法官了解到,在新招录的陪审员中,有人认识并且曾经接触过李某,故在李某对法官产生抵触情绪后,法官特意邀请这两名陪审员一同参与调解。两名陪审员事先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调解的时候站在中立的位置,从法律之外的角度与李某分析其利弊得失,李某的情绪稍有缓解。在做通了顾某的思想工作后,主办法官适时提出调解方案,最终李某接受了2万元的赔偿款。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这一场持续了几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陪审员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的法律知识也许并不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但正是因为他们的“不专业”,往往能站在大众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这些道理通过他们说出来,当事人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然而,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用,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表面阶段,应当要创新方式,充分扩展其适用领域,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群众基础,与审判人员优势互补,使得陪审员能全方位的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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