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超载驾驶酿事故 致两死又逃逸被判重刑
2015-01-29 11:02: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颍东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王俊)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大型货车,并严重超载,终酿成大错,发生致两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4年7月21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被注销登记的蓝色大型货车,装载45吨尿素化肥,沿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桥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被害人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顾某)相撞,造成余某当场死亡、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掰下车号牌后弃车逃逸。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分别支付被害人余某、顾某近亲属补偿金各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超载无号牌货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行为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人虽支付二被害人20000元补偿金,但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受害人顾某并非当场死亡,被告人又具有逃逸情节,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本案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顾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对被告人李某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重处罚的量刑是恰当的。
2014年7月21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被注销登记的蓝色大型货车,装载45吨尿素化肥,沿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桥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被害人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顾某)相撞,造成余某当场死亡、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掰下车号牌后弃车逃逸。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分别支付被害人余某、顾某近亲属补偿金各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超载无号牌货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行为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人虽支付二被害人20000元补偿金,但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受害人顾某并非当场死亡,被告人又具有逃逸情节,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本案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顾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对被告人李某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重处罚的量刑是恰当的。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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