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校车超载上路营运 司机危险驾驶获刑受罚
2019-07-09 15:58:16
中国法院网讯 (冯延宏) 司机心存侥幸,在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的情况下,不但用普通客车冒充校车,而且严重超载上路。7月8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200元。
2019年5月9日下午18时许,洛川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槐牛公路25公里200米处路查时,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JD××××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7人,车内包括驾驶员在内实载15人。后经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遂被处以10200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书、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5月9日下午18时许,洛川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槐牛公路25公里200米处路查时,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JD××××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7人,车内包括驾驶员在内实载15人。后经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遂被处以10200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书、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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